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機密;設區的市、自治州壹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上級機關、單位對某壹事項已經定密的,機關、單位在執行時應按該事項已定密級確定。如中央下發的國家秘密文件,各地區各部門在貫徹過程中, 就該事項再產生的涉密文件、資料,應當按中央文件的密級確定同等密級,不得擅自改變密級。相關法律:根據《保密法》第十二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第十三條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壹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擴展資料:
1、上級機關、單位對某壹事項已經定密的,機關、單位在執行時應按該事項已定密級確定。
2、機關、單位(包括無定密權的縣級機關)產生保密事項範圍有明確規定而無權確定相應密級的國家秘密事項時,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3、同時立即報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