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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對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何納稅?

實踐中,很多時候稅務局直接按照增加的20萬元查稅,企業迫於壓力默許,其實是不正確的。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將增加的2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合並到A企業2007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即A企業2007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仍然不需要納稅。但如果企業A的虧損不是50萬元,而是654.38+0.5萬元,那麽增加後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為5萬元。此時應按照適用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07年該檔優惠稅率為27%)。

當然,納稅人也不要太樂觀大意,因為稅法規定,這種情況下稅務局可以對納稅人進行罰款。如果以前年度有未彌補的虧損,不考慮,稅法明確規定,應收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附相關稅收法規:

國稅發[2006]56號關於修改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四、需要明確的有關項目的計算口徑”第五條明確:

經核定補充的應納稅所得額,並入其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國稅發[1997]19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

這壹點早就很清楚了:

壹、稅務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理

(1)納稅人應就其增加的收入補繳稅款,然後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增加的收入不得用於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減免稅期間發現的問題,屬於獲利年度增收部分,減免稅企業和單位應按規定繳納稅款和罰款,免稅企業和單位只能罰款;屬於虧損年度且多報虧損的部分,按照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稅務機關增加的收入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內資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

第壹,虛假損失的定義。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金額大於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虧損金額。

2.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導致當年或者相關年度應納稅款未繳或者少繳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

3.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者在虧損年度虛假虧損,未繳或者少繳當年或者相關年度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

外商投資有關規定:國稅函〔2004〕296號《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謊報虧損的外國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

1.企業編造虛假的所得稅計算依據,實際造成當年或者有關年度應納稅款不繳或者少繳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認定為偷稅,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2.企業處於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年度,或者依法處於虧損年度,編造虛假的所得稅計稅依據,未實際造成當年或者有關年度應納稅款不繳或者少繳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這兩個文件的精神其實是壹致的。即構成偷稅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處理,不構成偷稅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處理。

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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