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發展上海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發展新興產業和新技術,擴大出口創匯,加快上海閔行、虹橋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國家和本市以及本規定規定的優惠待遇。第三條開發區內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1995年底前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四條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或購買的房屋,自竣工之月起,免征房產稅五年。第五條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征或免征工商統壹稅。第六條對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單位應保證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交通條件和通訊設施,並按當地國有企業收費標準收費。第七條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流通過程中需要借入的短期流動資金,經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審核後,應保證貸出,其他必要的信貸資金應優先安排。第八條。外商可根據統壹規劃,在開發區投資開發場地,從事基礎設施項目開發和房地產經營。
在開發區從事基礎設施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開發區生產性企業的優惠待遇。第九條開發區可以設立保稅倉庫,為開發區內外的企業提供服務。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建立轉口保稅倉庫。第十條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開發區投資,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本規定由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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