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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21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合理分布,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完善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區衛生健康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醫保、民政、統計、教育、市場監管、藥品監管、房屋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條 工會、***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並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並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第七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本市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人口綜合管理第九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編制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十條 發展改革、衛生健康、統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開展人口總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結構、人口遷移等人口發展趨勢的中、長期預測,為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綜合調控決策提供依據。第十壹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市和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對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年度任務情況進行考評。第十三條 戶籍所在地與現居住地不壹致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的承載能力,確定人口發展規模,調控常住人口總量。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生育調節政策,建立常住人口流入流出調控機制,合理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第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時,應當控制中心城人口規模,引導城鄉人口合理分布。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和實施產業、住宅、交通、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專業規劃時,應當與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相適應。第十六條 本市制定、實施的生育調節、人口遷移、人口流動等制度和措施,應當有利於優化人口年齡結構,緩解人口老齡化。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母嬰保健工作,降低嬰兒死亡率和出生缺陷發生率,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本市提倡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公民自願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的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優生優育知識宣傳教育,提供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以及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範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醫療衛生機構在為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期檢查時,應當提供規範、優質的服務,並為當事人保守秘密。醫師和助產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預防和減少產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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