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市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市政秩序、市容環衛的巡察工作。第四條 公安巡察部門的職責:
(壹)維護道路、廣場範圍內的治安秩序和公***安全;
(二)協助交通民警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制止、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監督、維護道路、廣場範圍內的市容整潔和環境衛生;
(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五)參加城市突發性災害事故救援工作,協助救護突然受傷、患病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並給市民其他必要的幫助。第五條 執行巡察任務的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巡警)在道路、廣場範圍內按指定路段巡察,履行本規定賦予的職責。第六條 工商、稅務、民政、環衛、園林、市政、公用事業、規劃、建工、房管、交運、商業、郵電、電力、衛生、文化、新聞出版等政府職能部門,應配合公安巡察部門做好巡察工作。
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巡警依法執行職務。第七條 巡警在執勤時,應穿著警服,佩戴巡警標誌。
巡警應遵紀守法,嚴格執法,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第二章 監督與處罰第八條 對按照本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由公安巡察部門依據本規定賦予的職責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三)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四)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五)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六)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
(七)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券及其他票證的;
(八)非法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的;
(十)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運輸、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壹)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第十壹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造成經濟損失的,協同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壹)故意損毀、拆除或擅自遷移市政、公用、電力、環衛、郵電等公***設施的;
(二)擅自設置、移動、損毀路名牌,交通標誌、標線、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
(三)折損花卉,刻劃樹木或踐踏綠地、花壇的。第十二條 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設施的,處壹百元以下罰款或者是警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第十三條 違反規定,使用廣播喇叭和其他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工作或者休息的,應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可沒收其物品。第十四條 進行賭博活動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元罰款,其中有第二項行為的,對機動車駕駛員可以並處吊扣壹個月以下駕駛證:
(壹)在禁止臨時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二)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員可以並處吊扣壹個月以下駕駛證:
(壹)穿越紅燈或不按箭頭燈信號規定通行的;
(二)違反禁令標誌或指示標誌通行的;
(三)騎自行車帶人違反規定的;
(四)非機動車在人行道上騎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