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新冠疫情不見消退,日本食品和餐飲業尋求借助眾籌來支持經營、啟動新業務的企業越來越多,日本廣播協會24日援引日本眾籌協會數據報道,日本食品和餐飲業去年上半年借助向支持者贈送禮物等回報眾籌方式***籌集223億日元,金額約為前年同期的3倍,創下歷史新高,且從那之後繼續增長,眾籌在日本有什麽特點呢?
壹、日本金商法等金融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實施抵擋了世界金融危機的海嘯沖擊,但在新創企業融資方面卻造成了事實上的障礙
比如通常我們所說的投資型眾籌在日本被涵蓋在金商法中?有價證券的發行?概念中,投資型眾籌募集者需要根據金商法具有?金融商品交易業者?的資格,其募集過程需要專家來幫助進行繁瑣的資料制作等,這些規範限制了投資型眾籌的發展,導致日本至今眾籌形態多數是贈與型和消費型。
二、眾籌目的不再局限於取得常規運營資本
眾籌平臺經營者說,眾籌目的不再局限於取得常規運營資本,而是擴大到投資新業務,以應對疫情帶來的長期影響。壹些餐館用眾籌所得開展線上業務,壹些活動策劃企業則用眾籌所得提供線上服務。
三、日本政府推出的地方稅源轉移支援政策,實質是通過眾籌活躍地方經濟
所謂地方稅源轉移,壹個人可以自由選擇壹個或復數的地方,通過網絡等贊助或者訂購地方商品,其支付金額通過年度個人申報,從其住所地稅務局返還所得稅和住民稅。除了通常的贈與型和預購型以外,也有股票型眾籌來活躍地方經濟的特例。
四、日本的眾籌仍以非金錢回報的融資為中心
從出資形態來看,多以日本商法上的隱名合夥合同為中心進行運作,如支援東日本大地震的半捐贈、半投資的?受災地後援基金?、小額投資平臺,借貸型眾籌等,而真正股權眾籌的例子並不多見。
五、真正股權眾籌的例子不多的出現與日本的法律規定也有關系
在股權眾籌的情況下,籌資者與中介公司均需受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規制,特別是對於眾籌平臺運營者的規制更是嚴格,而捐贈型與購入型卻基本不受限制。盡管在實務中,到目前為止日本的投資型眾籌市場並不是很活躍,相反沒有出臺任何有關投資型眾籌法律規範的中國的相關市場非常活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