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規範住房租賃行為,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推動形成管理有序、服務規範、租賃關系穩定的住房租賃體系,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並舉的住房制度,滿足居民多層次的居住需求。
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賃市區統籌、條塊結合、街鎮(鄉)負責、居村協助、行業自律的治理機制,將住房租賃活動納入基層治理範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市住房租賃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研究、決定住房租賃工作的重大事項,統籌部署、協調和推進住房租賃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落實住房租賃屬地管理責任,建立住房租賃協調推進機制,統籌推進本轄區住房租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住房租賃工作的綜合協調。
市房屋管理部門是本市住房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住房租賃相關規劃和政策,並承擔住房租賃監督管理和住房租賃經營、房地產經紀等行業管理職責。區房屋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住房租賃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住房租賃相關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住房租賃的治安管理和人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住房租賃有關市場主體登記,查處涉及住房租賃的不正當競爭、壟斷以及廣告、價格等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農業農村、經濟信息化、財政、稅務、金融監管、民政、應急管理、城管執法、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信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住房租賃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住房租賃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居民、村民開展住房租賃相關自治活動,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住房租賃相關工作。
第八條 本市在統籌考慮人口、產業、土地和重點發展區域的基礎上,聚焦不同群體租賃需求,合理規劃租賃住房供給規模和結構,按照職住平衡、增存並舉、布局優化、供需適配的原則,確定住房租賃發展目標、主要任務、配套措施等,並納入住房發展規劃。
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應當單列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計劃。
第九條 本市通過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和利用已有國有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賃住房、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以及將閑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住房租賃相關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創新,加大資源統籌力度,綜合運用規劃、土地、財政、稅收、金融等政策,加大對住房租賃的支持力度。
第十壹條 本市依托“壹網通辦”“壹網統管”平臺,按照服務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全市統壹的住房租賃公***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住房租賃平臺),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推進數據***享,創新服務方式,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二條 住房租賃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住房租賃服務標準、行為規範和自律準則,開展職業培訓和評價,加強住房租賃糾紛的行業調解,促進企業合法公平競爭、誠信經營,引導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十三條 本市建立健全住房租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等多種方式,統籌開展住房租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住房租賃矛盾糾紛的調解提供支持和指導。
第二章 出租與承租
第十四條 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第十五條 出租住房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房屋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築、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環保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
(二)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
(三)以原始設計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改建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
(四)廚房、衛生間、陽臺、貯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間不得單獨出租用於居住;
(五)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和人均居住面積符合本市相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禁止違反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將住房用於群租。
禁止將違法建築、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於出租。
第十六條 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訂立住房租賃合同。鼓勵出租人和承租人通過住房租賃平臺進行網上簽約。
住房租賃合同壹般包括下列內容:
(壹)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同居住人員的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
(二)增加***同居住人員的條件;
(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的基本情況;
(四)租賃用途、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五)租賃期限和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和押金的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物業服務、水、電、熱、燃氣等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鼓勵租賃當事人訂立長期住房租賃合同,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
第十七條 出租人應當自住房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向區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登記備案也可以通過社區事務受理服務機構或者住房租賃平臺辦理。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在三十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辦理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住房租賃合同、身份證明、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不得提交虛假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辦理登記備案出具虛假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證明材料、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二)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證明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出租房屋;
(三)負責出租房屋及提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項,與承租人約定進行安全檢查;
(四)發現承租人在房屋內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制止和處罰等工作;
(五)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同居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設施、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或者實施違法搭建行為;
(三)裝修房屋或者增設設施、設備的,征得出租人同意;
(四)遵守管理規約或者村規民約,不得損害相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鼓勵出租人、承租人投保租賃住房財產保險、人身意外保險。
第三章 住房租賃經營
第二十壹條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經營範圍應當註明“住房租賃”或者“房地產經紀”。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轉租房屋達到規定數量,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具體規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區房屋管理部門備案。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市實行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實名從業制度。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辦理從業信息卡。從業人員應當持從業信息卡實名從業,並在其提供服務的住房租賃合同、房地產經紀合同上,註明從業信息卡編號。
從業信息卡的內容和樣式,由市房屋管理部門統壹規定。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誠信、規範從業。
第二十四條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核實核驗房屋權屬證明和基本狀況,確保房源信息真實有效,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已成交的房源信息應當及時予以撤銷。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應當同時註明企業備案信息和從業人員信息。
第二十五條 通過網絡信息平臺發布房源信息的,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信息發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聯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驗等信息;信息發布者為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的,還應當要求其提交企業備案信息及其從業人員信息。
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應當對信息發布者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並建立檔案,留存不少於三年。
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可以接受信息發布者的委托,代為進行房源核驗。
第二十六條 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信息發布者提供虛假材料、發布虛假信息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相關信息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信息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兩年內因違法發布房源信息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的信息發布者,由網絡信息平臺經營者依法采取壹定期限內限制其發布房源信息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住房租賃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在訂立住房租賃合同或者房地產經紀合同前,應當如實說明房屋狀況,將可能影響租賃住房使用的因素和安全使用事項,書面告知承租人。
第二十八條 住房租賃企業出租房屋的,應當通過住房租賃平臺,完成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
租賃當事人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住房租賃平臺,完成網上簽約和登記備案。
第二十九條 住房租賃企業承租個人住房從事轉租業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並通過住房租賃平臺向社會公示。
住房租賃企業向承租人壹次性收取租金超過三個月的部分,以及收取押金超過壹個月租金的部分,應當存入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
住房租賃交易資金監管的具體規定,由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