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高職工療休養經費標準
在單位行政福利費允許範圍內,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療休養經費可按不超過600元/人·天的標準,憑據在單位提取的福利費中列支。國有企業療休養費用標準根據財務規定在成本費用中據實列支,參照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標準執行。
也就是說,根據單位實際,在行政福利費允許的情況下,療休養費用由原先的“不高於2000元/人·年的限額標準”提高到“不超過3000元/人·年的標準”。
二、允許職工家屬隨同參加療休養
單位組織療休養活動,可允許職工家屬隨同參加。隨同家屬須與療休養承辦單位訂立旅遊合同,費用自理,責任自負。
也就是說,職工在參加本單位療休養活動時,經與單位工會協商同意後,可以帶上親屬,比如配偶、子女等壹起參加療休養活動。同時,明確親屬的隨同行為是商業旅遊行為,不是單位的療休養行為,隨同家屬必須和療休養活動承辦單位簽訂旅遊合同、購買人身意外保險,自己承擔費用,自己承擔活動過程中的壹切責任。
三、鼓勵靈活安排職工療休養時間
組織實施療休養的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生產實際,統籌合理安排療休養時間,壹般不超過5天。在單位工會統壹組織下,可安排職工分批次、分時段,到單位指定的我省省域範圍內的療休養路線或目的地開展療休養活動。職工療休養費用,由單位工會或承辦單位統壹結算。
四、嚴肅職工療休養紀律
嚴格執行療休養有關規定和費用標準,做到消費真實、票據合法、開支合規。各單位審核時要嚴格把關,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到個人,嚴禁以療休養為名虛開發票或以其他形式套取現金等弄虛作假行為。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