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參保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營業執照上的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參保繳費手續。
1、在所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在職職工變動情況壹覽表》(壹式兩份);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經批準開業或成立的文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4.地方稅務登記證;
5.相關文件不能明確認定公司性質的,私營企業應補充能夠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社會保障卡相關材料(如工商部門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6、事業單位應附批準設立事業單位的相關文件;
7.總行或總公司的授權書應附在駐漢辦事處;附資料:新參保職工身份證復印件(戶籍不在本市的職工還應提供戶籍或暫住證復印件)。
延伸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確實規定了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責任: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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