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人收入經批準可減征個人所得稅(註:減不是免,須向當地地方稅務局申請批準)。
2.殘疾人提供的個人服務免征營業稅。
3、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稅務機關按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限額征收和退還增值稅或減免營業稅。
4.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可按實際支付給殘疾人工資的100%扣除。
5.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6.國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在經營場所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規定免收管理、登記、證照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殘疾人在壹定期限內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給予小額信貸等支持。
7.城鄉殘疾人輪椅車車主可獲得殘疾人輪椅車燃油補貼。
8.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全國平均標準為每人每月80元。
殘疾人政策主要包括七個方面:
壹是主要包括生命支持和醫療救助;
二是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制度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
三是落實殘疾人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
四是殘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有限的問題;
五是支持殘疾人就業;
第六,是康復輔助器具;
七是逐步推廣無障礙和服務設施。
2022年殘疾人新政策:
1、重度殘疾失業人員、低收入家庭殘疾人,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殘疾人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2.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評定為壹級的殘疾人月補貼標準為300元,傷殘等級評定為二級殘疾人、三級智力和精神殘疾人。每人每月補貼標準為150元。
壹、殘疾證等級劃分如下:
1,視力殘疾,分為失明和低視力兩類。失明包括原發性失明和繼發性失明,低視力包括原發性低視力和繼發性低視力;
2.聽力殘疾分為四級:壹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四級聽力殘疾;
3、言語殘疾,壹級言語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三級言語殘疾,四級言語殘疾;
4.智力殘疾分為壹級智力殘疾、二級智力殘疾、三級智力殘疾、四級智力殘疾四個等級。
二。辦理殘疾證的要求如下:
1,視力殘疾,眼睛必須通過各種藥物、手術等治療不能恢復視力;
2、聽力殘疾,雙耳必須治療壹年以上;
3、言語殘疾,各種原因引起的言語障礙,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必須明確病因,經過壹年以上的治療;
4、精神殘疾,壹年以上未痊愈的精神病人;
5、肢體殘疾、肢體畸形、畸形、癱瘓引起的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因疾病或交通事故、工傷、意外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身體傷害的傷殘評定,最終治療後功能鍛煉必須恢復壹年以上;
6.智力明顯低於壹般人水平,表現出適應性行為障礙者。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加快殘疾人小康進程的意見》
第三條千方百計促進殘疾人及其家庭就業和增收。
促進城鄉殘疾人及其家庭就業和增收,是提高其生活水平、加快小康進程的關鍵舉措。要加大幫扶力度,努力幫助城鄉每壹個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願的殘疾人參加生產勞動,讓他們通過勞動創造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壹)推進按比例就業,穩步發展依法集中就業。各地要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公示制度。除創業3年內、從業人員總數不超過20人的小微企業外,對達不到比例要求的,將依法嚴格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按規定給予獎勵。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要帶頭招用和安置殘疾人就業。完善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搭建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產品和服務展示銷售平臺,優先采購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產品和服務,培育和扶持吸納殘疾人集中就業的文化創意產業基地。通過稅收優惠、社會保險補貼和崗前培訓補貼,鼓勵用人單位吸引更多殘疾人就業。
(二)大力支持殘疾人以多種形式就業增加收入。建立殘疾人創業孵化機制,殘疾人創辦的小微企業和社會組織將優先享受國家扶持政策,並為其提供孵化服務。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按規定給予稅收減免和社會保險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幫助安排經營場所,提供啟動資金支持。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優先錄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殘疾人。支持殘疾人輔助就業機構設施、設備和無障礙改造,吸引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殘疾人輔助就業。探索殘疾人駕駛符合國家標準的小型汽車時,在滿足駕駛和運營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鄉社區與地鐵站、公交站之間的短途交通服務。
(三)加強農村殘疾人扶貧開發。實施農村殘疾人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將農村貧困殘疾人作為重點扶持對象納入精準扶貧機制和貧困監測體系,將農村貧困殘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減少納入貧困縣考核指標。統籌培訓資源,加強培訓工作,幫助貧困家庭掌握更多實用技術。加大對農村殘疾人扶貧的支持力度,落實扶貧貸款貼息政策,支持農村殘疾人扶貧基地發展和扶貧家庭參與養殖、種植、設施農業等增收項目。組織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參與合作經濟組織和產業化經營,保障殘疾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流轉的合法收益。
(4)切實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和勞動保障監察。加強全國殘疾人就業服務信息網絡建設。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就業援助。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可以按規定補貼殘疾人自主參加職業培訓。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嚴厲查處強迫殘疾職工勞動、不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依法糾正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對殘疾人的歧視,切實維護殘疾人勞動保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