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穩定崗位返還失業保險費意味著什麽?
失業保險費返還也可以直接說是職業保障補貼,是政府為穩定企業/單位就業,鼓勵企業/單位不裁員或少裁員而發放的補貼。同時,這部分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2.失業保險費穩定返還的申請條件是什麽?
企業想要參加穩定崗位返還失業保險費政策,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結構調整和環境保護政策,具備條件時可按規定辦理。比如列入失信名單的部分僵屍企業不符合申請條件;
2.企業按當地法律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時間必須在12個月以上。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會被地稅局系統自動判定,壹旦判定失敗,將無法申請穩定返還。
3.裁員比例不得高於5.5%,按年度裁員人數和未裁員人數計算。當然,在企業總數不足30家的情況下,裁員率不高於參保職工總數的20%,符合申請失業保險費穩定返還的條件。
4、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個體經濟組織形式的單位均可申請。
3.失業保險金穩定回歸的標準是什麽?
根據不同類型的企業,失業保險費穩定返還的標準會有所不同:
1,大型企業:標準是將企業及其職工上壹年度(2021)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50%返還給企業;
2.中小企業:標準為返還企業及其職工上壹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90%(2021);
3.同時,在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時,歷年的欠費和滯納金不納入計算。如果有,需要扣除這部分費用後按標準執行。
註意,以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形式參加失業保險的,如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應按中小企業標準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