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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資金存放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根據國家、省和我市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建立的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銀行,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招標取得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資格的商業銀行。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我市設置分行級以上經營機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三條 市財政局在存放銀行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制定存放銀行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

(二)牽頭制定存放銀行招標方案,確定存放銀行;

(三)牽頭制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資金分存方案,組織社保基金資金分存工作;

(四)牽頭對存放銀行進行監督和管理;

(五)其他存放銀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醫保局在存放銀行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配合制定存放銀行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

(二)配合制定存放銀行招標方案,確定存放銀行;

(三)配合完成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資金分存工作;

(四)根據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情況及有關政策要求,提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期意見;

(五)配合對存放銀行進行監督和管理;

(六)其他存放銀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存放銀行的主要職責是:

(壹)確保社保基金存放安全、完整;

(二)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監督管理;

(三)嚴格執行服務協議有關約定;

(四)配合完成社保基金資金分存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章 商業銀行存放資格確定

第六條 市財政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存放銀行。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醫保局,根據社保基金的資金規模和有關監管要求確定存放銀行數量,制定存放銀行招標方案。

第七條 商業銀行參與投標,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壹)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存放銀行的有關規定;

(二)達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要求;

(三)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近3年內未發生金融風險及重大違約事件、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信譽良好。

第八條 市財政局聯合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醫保局組建評選委員會,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確定存放銀行。

選擇存放銀行時,應當綜合評估銀行的經營狀況、服務能力、服務質量、質押保全措施和對深圳地區經濟發展貢獻等方面因素,並結合銀行業監管標準設定相關評估指標,其中經營狀況指標權重不低於40%。銀行經營狀況主要包括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等指標,對深圳地區經濟發展貢獻主要包括銀行在深納稅貢獻、總部是否在深等。

第九條 市財政局應當在招標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通過市財政局官網公告中標情況。

第十條 市財政局應當與存放銀行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

第四章 存放銀行資金分配

第十壹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醫保局綜合考慮存放銀行的經營狀況、對深圳地區的貢獻支持、利率報價等因素制定評分規則,評分規則在服務協議中予以明確。

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醫保局確定社保基金資金存放規模和存放期限,由市財政局按照評分規則確定社保基金資金的分配。

第十二條 為保證資金安全,各存放銀行的定期存款資金實行總量控制:

(壹)各行單期分存額不得超過當期可分存總額的25%;

(二)各行分存的定期存款余額不得超過該行在深圳轄區壹般性存款(含同業存款)余額的20%;

(三)各行分存的定期存款余額不得超過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額的20%。

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醫保局根據國家政策要求或風險管理需要,要求存放銀行按壹定的比例提供債券作為質押,銀行需提供足額、有效的債券,保障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資金安全。

第十三條 定期存款到期後,重新按本辦法進行資金分配。

第十四條 存放銀行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暫停在該行新增定期存款:

(壹)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提供的“風險管理”“營運控制”“資產質量”和“合規性”指標中,其中壹個評級結果為4級(含4級)以下;

(二)在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供的“深圳市銀行機構綜合評價”指標評級結果為C級(含C級)以下;

(三)存款報價利率未達到起存利率要求;

(四)經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和市醫保局認定對社保基金資金安全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存放銀行資格撤銷

第十五條 存放銀行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醫保局撤銷本次招標認定的存放銀行資格:

(壹)未及時匯劃到期本息兩次以上(含兩次)、或單次金額超過該行社保基金定期存款余額的10%;

(二)在存放銀行資格招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行為;

(三)未按服務協議履行相應義務並造成嚴重後果;

(四)未按存款報價利率辦理存款且不改正;

(五)經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和市醫保局認定對社保基金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行為。

其中,如銀行出現上述第壹、三、四、五項行為,則自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參與存放銀行資格招標;如銀行出現上述第二款行為,則自撤銷之日起6年內不得參與存放銀行資格招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深圳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存放銀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參存銀行管理辦法》(深財規〔2017〕4號)和《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參存銀行評價激勵辦法》(深財規〔2017〕5號)同時廢止。 [2]

印發的通知編輯 播報

各有關單位:

為進壹步優化我市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存放規則,規範我市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銀行管理,經報市政府審批同意,我們修訂了《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銀行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3]

深圳市財政局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政策解讀編輯 播報

《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銀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自2020年9月17日起施行。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壹、修訂背景

2017年,經報市政府同意,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聯合印發《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參存銀行管理辦法》(深財規〔2017〕4號,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參存銀行評價激勵辦法》(深財規〔2017〕5號,以下簡稱《評價激勵辦法》),並按照上述規範性文件規定組織了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銀行招標和資金分存工作。

原《管理辦法》《評價激勵辦法》對於規範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銀行的選擇和管理,提高社保基金收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機構改革後相關職能的調整,以及財政部有關資金存放管理的最新要求,根據市政府有關批示精神,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對原《管理辦法》《評價激勵辦法》進行修訂,調整優化社保基金資金存放規則。

二、修訂內容

(壹)合並原《管理辦法》和《評價激勵辦法》,修訂出臺《管理辦法》

為便於統壹規範管理,同時進壹步精簡文件,此次修訂將原《管理辦法》和《評價激勵辦法》合並,形成《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原兩個文件。

根據機構改革後的職能劃分,《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市醫保局聯合印發。

(二)根據財政部要求修訂相關條款

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地方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9〕49號)對財政部門選擇財政專戶資金存放銀行做出了詳細規定。根據該通知有關要求,《管理辦法》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壹是在《管理辦法》第壹條相關文件規定中,補充增加了《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地方預算執行和財政資金安全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9〕49號);二是《管理辦法》原第十條、現第八條增加“選擇存放銀行時,應綜合評估銀行的經營狀況、服務能力、服務質量、質押保全措施和對深圳地區經濟發展貢獻等方面因素,並結合銀行業監管標準設定相關評估指標,其中經營狀況指標權重不低於40%。銀行經營狀況主要包括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率等指標,對深圳地區經濟發展貢獻主要銀行在深納稅貢獻、總部是否在深等”。

(三)梳理完善其他條款

主要內容有:壹是補充增加《管理辦法》原十四條、現第十二條中關於銀行質押債券的要求:“銀行需提供足額、有效的債券,保障社保基金定期存款的資金安全”。二是補充增加《管理辦法》原第十六條、現第十四條中,暫停存放銀行新增定期存款的情形:“經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和市醫保局認定對社保基金資金安全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行為”。三是刪除《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在我市設置分行級以上經營機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中的郵政儲蓄銀行,原因是2019年2月起,郵政儲蓄銀行的機構類別已調整為國有商業銀行。四是刪除《管理辦法》第三條市財政局職能“制定具體轉存定期存款操作方案,並按規定的程序實施”,原因是早期我市社保基金分存存在到期轉存的做法,2017年我市社保基金分存制度改革後,已不存在此類做法。五是修改部分文字表述,將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參存銀行修改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銀行,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利率招標方案修改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資金分存方案。

修訂後,《管理辦法》***包括六章十七條,六個章節分別為總則、部門職責、商業銀行存放資格確定、存放銀行資金分配、存放銀行資格撤銷和附則,全面規範我市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銀行的選擇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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