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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的法律關系和主體是什麽?

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是指調整人們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的行為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社會保障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享有社會保障權利,承擔社會保障義務的當事人。由於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廣泛而復雜,主體種類繁多。壹般來說,社會保障的主體包括國家、用人單位、委托單位和公民。其中,國家以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為代表參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履行國家保障全體公民基本生活的義務;用人單位是壹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作為法人的各類企事業單位,也包括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特殊自然人。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障法律關系。受托人也是壹個很寬泛的概念。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只要委托和接受委托,就參與社會保障的法律關系,如參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的醫療服務機構、公益設施、各類社會福利機構、金融機構、審計機構等。社會保障是公民的壹種權利,但從形式上講,社會保障是由國家強制執行的。無論個人願不願意,只要在法律範圍內,都必須參與社會保障的法律關系。

在各種具體的社會保障法律關系中,其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公民。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主體。這體現了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普遍性原則,也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基本要求。具體類型包括:城鎮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和個體勞動者,是按照強制性規定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的主體;廣大農村人口是農村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險的參與者;殘疾人、農村五保戶、城鄉貧困戶等特殊群體的公民,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及其家屬、烈士等。,是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的對象。

(2)行政機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的民政部以及這兩個部門下的各級政府中相應的行政機關是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兩個主要行政主體;其他行政機關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壹領導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參與社會保障法律實施的監督管理。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都應該參加社會保險,成為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主體。在這裏,國家機關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壹樣,以平等的身份參與社會保障法律關系,成為主體的壹員,而不是作為國家行政機關。

(4)社保機構、慈善機構、社區服務機構、各級工會、社會保險基金托管機構等。都是社會保障法律關系的重要主體。

其中,社保機構壹般隸屬於勞動行政部門,但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應脫離勞動行政部門的直接行政領導,成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此外,各地還成立了由勞動、財政、計劃、審計、人民銀行和工會負責人組成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督基金的管理。

⑤社會保障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

目前,我國城鎮企業的社會保險爭議與其他勞動爭議壹樣,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與爭議當事人壹樣,都是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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