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識別號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同壹個。
納稅人識別號,通常簡稱為“稅號”。納稅人識別號就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都是唯壹的。2015年1月12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未來每個公民可能都將擁有壹個由稅務部門編制的唯壹且終身不變、用來確認其身份的數字代碼標識。
“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納稅人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及辦理稅務登記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對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在稅務部門的全覆蓋。納稅人識別號就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都是唯壹的。
2.稅務部門與民政部門之間能夠建立省級統壹的信用信息***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部門間數據接口(以下統稱信息***享平臺)並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遞的,可以參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的做法,對已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納稅人進行“三證合壹”登記模式改革試點,由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只發放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賦予其稅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3.與民政部門***同開展“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試點的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協調配合,明晰職責,統籌做好改革試點前後的過渡銜接工作。要以依法行政、方便納稅人、降低行政成本為原則,***享登記信息,統壹登記條件,規範登記流程和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要認真梳理有關信息需求,盡可能在登記環節采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