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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作品的保護期有多長?

法律解析:攝影作品的保護期為公民壹生及其死亡後50年,自創作之日起至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變更或者終止後,其單位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但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引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片中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將已經發表的中文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上述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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