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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從1992年到2019年,國家出臺了幾個關於養老保險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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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省級統籌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若幹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為妥善處理《社會保險法》實施前我省用人單位和職工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未參保等問題,經省政府同意 現將《社會保險法》實施前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第壹,支付範圍

(壹)繳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用人單位,其繳費基數已於2011年6月30日前核定,但因各種原因未按期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用人單位與當地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滯納金核算辦法計收滯納金。

(二)未投保且繳費中斷的。

1.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可在2011年6月30日前補繳本單位應參保而未參保且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1)用人單位未整體參保的,自單位註冊成立之日起,為全體職工參保。需要為職工在單位期間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繳費起始時間不得早於我省規定的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個人繳費起始時間(勞動合同制職工1986 10月;原臨時工65438+3月0990;原固定工1993 1月;鄉鎮企業職工2003年6月5438+0,下同)。

(2)用人單位未及時為職工辦理參保,導致參保人員無法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繳費申請,並提交申請繳費期間與參保人員的勞動關系證明、工資收入證明等材料。經確認後,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從企業和個人需繳納相同費用的當月起繳納。

(3)職工參保繳費後中斷繳費的,經單位或本人申請,個人繳費制度起始時間可按照我省規定的不同性質企業原職工身份執行,單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可補繳。原行業統籌企業的原固定職工應當按照原行業開始實行個人繳費制時的起始時間繳納養老保險費。

2、按第1條(1)、(2)、(3)繳納養老保險費,2011年6月30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辦法》執行。

2011年6月30日,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已按第1條第(1)、(2)、(3)項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不足15的,可從達到退休年齡時起繼續繳費或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繳費。

二、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

(壹)償還用人單位期間的繳費基數和比例。1989年底前繳納養老保險費,以1990年全省職工(在崗)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從1990到建立個人賬戶,按照相應年度全省職工(在崗)平均工資繳納。建立個人賬戶後補繳養老保險費。能夠提供職工原工資收入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但不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且不高於300%。如果不能提供當年的工資收入,可以選擇按照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或者60%進行補繳。1995之前,單位繳費比例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3%;1996後按當年實際支付比例支付。

(2)2011年6月30日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時,從達到退休年齡之時起,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1993、1至1995期間,按相應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1996以後年度,可按100%或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發。壹次性繳費滿15年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按100%或上年度全省職工(在崗)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壹次性繳費。支付比例為20%。

第三,滯納金和利息

(1)以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費已核定為繳費基數的,從欠費之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

(2)單位未參加統籌參保、未參加全體職工參保、職工個人中斷繳費的,對單位6月30日前繳納的部分收取滯納金(2011)。其中1986 65438+10月-1995 65438+2月期間繳納0.8‰,1996 65438+2000年10月-65438+2月期間繳納0.6‰。

201年6月30日之前繳納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11至2013年6月30日免收滯納金。6月30日前繳納養老保險費2011 7月13後,從7月2011日起每天加收0.5‰的滯納金。

(三)單位未統籌參保、未足額參保或職工個人中斷繳費的,對個人繳費部分收取利息。償還個人賬戶建立前的利息,按照1996至1+01公布的個人賬戶歷年累計儲存額記賬利率4.922%的平均值計算。個人賬戶建立後,按照歷年公布的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記賬利率計算。

第四,補差記賬

繳納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個人賬戶規模建立個人賬戶。其中:截至2005年底,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0%;2006年及以後的個人賬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

個人賬戶建立前,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均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補繳2005年底前已建立的單位繳費部分,除應計入個人賬戶的本息外,其余部分及滯納金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2006年以後,單位繳納的本金和滯納金全部納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個人賬戶建立後償還的個人繳費本息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6月1.993至6月1.995月底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納入統籌基金;補繳養老保險費1996 1至2005年底。11%部分及利息轉入個人賬戶後,其余部分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2006年6月5438+10月後,8%及利息轉入個人賬戶,其余並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動詞 (verb的縮寫)養老金計算和支付

繳費人員達到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條件的,按省政府辦發字〔2006〕77號文件規定計算基礎養老金。

1992和12之前的逾期部分,支付指標取“1”;對個人賬戶建立前部分的逾期繳費1.993,繳費指數取“1.200”;實際指標按照個人賬戶建立後該部分的實際補繳費基數計算。

六、支付工作流程

(壹)用人單位整體未參保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屬地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繳費申請,並提供相關參保資料。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付款手續。並非所有參保單位都為未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單位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二)參保人停止補繳保費的,由用人單位(含原用人單位)或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有效證明,經審核同意後辦理補繳手續。

(三)對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由區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其資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後視同繳費年限的,經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補繳手續。

(四)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補繳申請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養老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符合繳納條件的,在確定繳納金額後,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入庫。

七、其他規定

養老保險費繳納規則

1.用人單位補繳未繳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先補繳後補繳的原則和補繳的時間順序先行補繳。

2、應參保或中斷繳費的人員,應在本單位壹次性補充應參保或中斷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費。

(二)“部分退役軍人”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按冀勞社發〔2007〕38號文件執行。其他特定群體,國家和省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辦法實施後,過去已按有關政策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再按本文件規定重新辦理。

(4)吉人社[2011]49號文件和[2012]53號文件執行至2012 12 31。其中,吉人社發[2011]49號文件第壹條第(壹)項第三項自本條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5)本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辦法實施後,如國家和省出臺新政策或調整政策,按國家和省新政策或調整政策執行。

(六)新參保單位應按屬地原則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如遇特殊情況,由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

八。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是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職工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需要。各級人社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繳納養老保險費政策落到實處。對不按政策執行、違規操作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壹經發現立即糾正,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嚴格的政策。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認真審核相關材料,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操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要摸清欠費單位的底數,認真審核欠費數額,督促用人單位盡快補繳歷史欠費。

(3)加強協調。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要密切配合,協調溝通,暢通信息渠道,及時上報補償費信息。勞動監察機構要加大檢查力度,主動監控用人單位的參保繳費情況,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信息。

(4)信息報告。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每季度末匯總逾期信息,報同級養老保險行政部門和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各部委和機構將定期檢查和報告補貼政策的執行情況。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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