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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稅務機關是否有權進行行政處罰

經查,該企業被舉報的偷稅行為屬實。A 企業在2009年-2010年期間采取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少列、不列收入的方式偷逃稅款110萬元。因此,某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決定對A 企業追征其2009年-2010年所偷逃的稅款和滯納金,並向A 企業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擬對A 企業的偷稅行為處以其所偷逃稅款1倍的罰款。A 企業收到《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後,在限期內提出了聽證申請。在聽證過程中,A 企業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第壹款“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某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可以追征其2009年少繳的稅款和加收滯納金,但不應進行行政處罰。而某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則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A企業2009年的偷稅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法理分析1、《行政處罰法》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施行,《征管法》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七條第壹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的規定,兩者同屬於《立法法》中所稱的法律,是處於同壹效力等級的。

2、《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壹機關制定的法 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即“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本案中的《征管法》相對於《行政處罰法》就屬於特別規定。

3、《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 的,不再給予 行政處罰。”根據“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的原則,由於稅收行政處罰的特殊性,《征管法》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另有規定除外的原則,對稅務行政處罰規定了較長的追究時效。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有權對A企業2009年的偷稅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市地稅局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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