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1、《行政處罰法》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施行,《征管法》是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第七條第壹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的規定,兩者同屬於《立法法》中所稱的法律,是處於同壹效力等級的。
2、《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壹機關制定的法 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壹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即“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本案中的《征管法》相對於《行政處罰法》就屬於特別規定。
3、《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 的,不再給予 行政處罰。”根據“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的原則,由於稅收行政處罰的特殊性,《征管法》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另有規定除外的原則,對稅務行政處罰規定了較長的追究時效。
綜上所述,稅務機關有權對A企業2009年的偷稅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市地稅局法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