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依法享有姓名權,可以變更。
(1)名稱更改。學齡前兒童改名可以口頭申請,警察自己掌握。10歲以上的兒童
申請人應獲得其同意,成年人應提交自己的書面申請。上學後,16歲的公民要改名。
審批的主任。16周歲後,本人須提出書面申請,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機關審核。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人,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2)出生日期的變更。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應當出具有效的證明。
出生證明或公證處出具的證明,經警方核實後才能更改。(3)民族構成的變化。家庭
口述登記機關的屍體可憑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公證書辦理變更手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規定恢復或修改。
民族成分,個人申請者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壹個村莊或街道中相當多的家庭集中在申請人身上。
經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批準;對人民群眾的廣泛訴求,省級有關部門要進行調查,同級。
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審批。如果下壹代要求恢復或糾正民族構成,就應該首先改變其父輩的民族。
民族成分,然後改變自己的民族成分;如果父母死亡,可以根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國籍實現。
復制,由我選擇更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已經去世,不再縱向追溯或橫向參照改變人。
民族構成。成年人不應該因為收養或者父母結婚而改變子女的民族構成。
變更,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協商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