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九八六年五月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
為進壹步促進特區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有利於外引內聯,鼓勵多出口創匯,根據國務院國發(壹九八四)壹文壹號六和財政部(八五)財稅字第壹零九號文的精神,結合深圳特區實際情況,經財政部同意,特對深圳特區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內聯企業、內地在深圳特區的獨資企業(以下簡稱內資企業)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客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三資企業)的減免稅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壹、特區內資企業生產並在本特區內銷售的產品,除原油、成品油、煙、酒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產品稅,電力和商品房(不含市政府統建的,不以盈利為目的商品房)按規定的稅率征收產品稅,其它產品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免征產品稅、增值稅。
二、凡將已減征、免征產品稅、增值稅或工商統壹稅的特區產品運往內地的,應依稅法規定,按產品含稅出廠價補交產品稅、增值稅或工商統壹稅。為有利於稅收征管,對企業生產內銷的產品,先按出廠產品全額征稅,如產品在特區內銷售,則由企業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予以退稅。
三、特區三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原油、成品油外,壹律免征工商統壹稅。
四、設在深圳特區的外資銀行,其營業收入,在壹九九五年以前,免征工商統壹稅。
五、港澳和國外儲戶在特區外資銀行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壹九九五年以前免征預提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六、外國和港澳地區的銀行,以國際銀行同行業間拆放利率貸款給特區外資銀行,所取得的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
七、外資銀行特區分行支付給總行的營運資金利息,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但總行應交納預提所得稅。為了鼓勵特區外資銀行的發展,對分行支付給總行的利息,如不超過國際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可免征預提所得稅。
八、特區內資企業上年度的虧損,可在本年度的利潤中彌補;如還不足彌補的,可再在下年度彌補,但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九、壹九八六年壹月壹日以後在特區新辦的內資工業企業,凡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得的年度起,可給予壹年免、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照顧。
十、特區內資企業生產產品出口,當年外銷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在壹九九零年以前,經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當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的照顧。
十壹、本規定從壹九八六年七月壹日起執行,由深圳市稅務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