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明確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 。 申報表整合後,已抵扣專票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如何處理? 壹起來學習
相關問答
2021年7月份及之後稅款所屬期,納稅人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已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壹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的填寫說明,《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欄次,填寫本期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的進項稅額。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不為A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第三條第(壹)項規定,應當在納稅人辦理收到相關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應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時,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填寫說明的要求,將對應專用發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則可以按照38號公告第三條第(四)項的規定,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在稅務機關出具核實結果之前暫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也不需要將對應專用發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若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或者提出核實申請但經核實確認相關發票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定的,應當繼續作進項轉出處理。
本期制作團隊
監制 | 國家稅務總局珠海市稅務局辦公室
圖文編發 | 珠稅融媒
稿件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