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和《國務院中央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經商務部、科技部同意,現就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1.企業在R&D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可列入R&D費用稅前扣除範圍:
(壹)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保證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R&D活動專用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測和維修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和壹般檢測手段的購置費。
(四)新藥開發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鑒定費。
二是企業可以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可以加計扣除當年R&D費用。
三、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地級以上政府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發項目鑒定意見。
四、企業享受研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關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13+0+0日起執行。
“研發費用加扣除”背景概述
2008年以前,企業發生的R&D費用如何加計扣除,散見於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幾個文件中。在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下發之前,對於新所得稅法實施後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否適用舊稅法下的相關規定並不明確。在舊稅法下,R&D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經歷了從最初的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到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企業所得稅經審計的各種所有制工業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變化。在稅收征管上,從最早的審批制逐步簡化為備案制。實踐中,各地稅務機關對企業R&D費用加計扣除的申請和備案要求略有不同,內外資企業加計扣除程序也有所不同。
而且,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後,各地陸續出臺了R&D費用加計扣除的具體審核管理辦法,基本沿用了此前財稅[2006]88號文件和財企[2007]194號文件(以下分別簡稱“88號文件”和“194號文件”)的規定。比如安徽省出臺了企業R&D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政策的具體操作辦法(科策[2008]77號),而116號的出臺,顯然統壹了這些眾多的文件,比如扣除的適用對象、R&D活動的具體界定、R&D費用的具體範圍、R&D方式的不同(如合作開發、委托R&D等)
根據2008年6月5438+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中“未形成的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早期政策解讀——R&D費用加扣除的審查要點
R&D費用扣除無疑是企業可以享受的壹項重要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稅務師審核的難點。R&D企業和稅務師應註意R&D費用結算的審核要點及相關風險。
R&D費用加扣除“有紀律”
R&D費用難審計的原因主要有三:壹是R&D費用對應的項目都是專業領域,稅務師對相關行業和業務流程不熟悉;二是企業所得稅R&D費用扣除標準與附加扣除規定不壹致;三是企業對稅收政策理解不透徹,R&D費用收取不規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該無形資產不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加計扣除50%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R&D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詳細列出了R&D費用可以扣除的項目。
R&D費用的復查步驟
企業可以按照以下步驟審核R&D費用。
了解企業的業務流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需要對企業的組織結構、生產特點、業務流程等事項進行考察,了解企業是否設有研發部門,以及企業的研發技術和產品。
R&D費用審計要求企業提供以下資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發項目計劃和研發費用預算;獨立、委托和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設立情況及專業人員名單;當年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研究開發費用匯總表;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關於設立獨立、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決議文件;委托或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關於研究和開發項目、研究成果報告等的效用的信息。
各征收項目的詳細審核和扣除應嚴格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a)材料、燃料和電力費用。在R&D活動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的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也可以額外扣除。R&D費用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動力等進項稅能否抵扣,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企業進行的R&D往往涉及多個項目,如某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匯算清繳。R&D有五個項目,包括硬件開發和軟件開發。根據配比原則,如果開發的產品征收增值稅,其收到的材料進項稅可以抵扣,如果開發的產品征收營業稅。
(二)工資、薪金、獎金、津貼和補貼。直接從事R&D活動的在職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在稅前扣除,也可以附加扣除。在審核獎金扣除時,要認真核對工資發放清單與企業提供的R&D人員名單。不在R&D人員名單內的,不允許扣發獎金。
(三)儀器設備折舊費或租賃費。企業發生的設備折舊和租賃費,如果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和用途計提,壹般可以在稅前列支。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折舊和租賃費用都可以扣除,只能扣除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或租賃費用。在實踐中,由於稅務代理人不熟悉R&D工藝、R&D技術和R&D產品,很難判斷該設備是否屬於R&D用途。
(四)其他審計費用。專門用於R&D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設備的開發制造費用,可在稅前扣除並加計。此外,設計新產品、制定新工藝規程、與R&D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書籍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勘探開發技術現場試驗費、R&D成果論證、評審和驗收費等費用也可在所得稅前扣除並加計。
(5)委托其他單位開發的R&D費用。如果企業只取得委托單位開具的R&D費用發票,只能稅前扣除,不能抵扣。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受托人應向委托人提供R&D項目的費用明細,否則不得扣除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
(6)與企業* * * *聯合開發的項目,根據合同約定,由合作各方承擔的研究開發費用,應按規定分別計算扣除。
R&D費用加扣除的風險提示
首先,資料要準備充分。根據中國稅收法規的規定,R&D企業需要提交大量資料才能享受額外扣除。企業應註意收集日常工作中的所有信息,以供稅務機關檢查和申報。申請材料不全的,不得享受研發費用附加扣除。
其次,企業要對研發費用進行專賬管理,準確歸集和填報每年可扣除的各種研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建議企業按照每個R&D項目設置明細,按照每個R&D項目收取費用,有助於企業核算每個R&D項目的成本,便於審計。因為每個項目的研發進度不壹樣,哪個項目已經完成,哪個項目在進行中,哪個項目在生產,哪個項目還在試產階段,只有單獨核算的時候才會清楚。企業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未準確歸集、外匯總額未準確計算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稅前扣除額或追加扣除額。
此外,企業集團需要集團成員分攤研發費用的,企業集團應當提供集中研發項目的協議或者合同,協議或者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研發項目參與方的權利義務、費用分攤方式等內容。沒有提供協議或合同的,不得扣除研究開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