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是指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的銷售額、檢驗賠償的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的銷售額。適用增值稅政策差異的,以差異後的銷售額確定。
二。本公告所稱中小制造企業的年銷售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滿壹年的企業,按照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的銷售額確定;
2021年9月30日前成立不滿壹年的企業,按照截至2021年9月30日所屬期間銷售額/實際經營月銷售額×12個月確定;
021、10、1年及以後成立的企業,按照首個報告期銷售額/實際經營月份×12個月確定。
3.遞延稅費包括2021、11、12(月繳)或2021(季繳)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除外)、國內所得稅。
四、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中小制造企業,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後,中型制造企業可以緩繳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稅費金額的50%,中小制造企業可以緩繳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全部稅費。延期時間為3個月。延期期滿,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延期稅款。
五、納稅人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條件,騙取享受稅收遞延政策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中小生產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仍可以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七、本公告自2021 1 1 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壹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