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去年4月稅款屬期起,持續半年(月度納稅,持續2個月度)增加量稅款小於零,第6個月增加量稅款不少於50萬;
2、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3、申報退稅前36個月無產生騙領代理出口退稅、或者虛開發票的;
4、申報退稅前36月已因逃稅被稅務部門懲罰2次以上;
5、自去年4月1日起不享受即征即退即退,先征後退政策。
留抵退稅的風險:
1、沒按規定核查企業出口退稅資質,應發覺未找到公司分類不正確,造成多留抵退稅;
2、不落實增值稅留抵管理制度,未核查總資產的,理應核查、主營業務收入、行業類別等信息,應發覺未找到企業分為不正確,造成多代理出口退稅;
3、中小型企業根據少報主營業務收入,按中小企業申報退稅,進而多留抵退稅;
4、不落實增值稅留抵管理制度,未核查總資產的,理應核查、主營業務收入、行業類別等信息、應發覺未找到企業分為不正確、造成多代理出口退稅;
5、根據現金交易、微信個人賬號、個人銀行卡扣減銷售款等、減少銷項稅、虛假申報;
6、根據申請註冊空殼子壹般納稅人公司違法享有低稅或免稅特惠遷移銷售額;
7、企業通過將車輛運輸租給本人,本人扣減車子房租,瞞報銷售額,減少銷項稅,騙領留抵退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