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規則壹。根據《重慶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55號令)和《市政府關於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規則二。凡涉及本行政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細則。
規則三。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征地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
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公安、信訪、農業、財政、稅務、審計、監察、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征地管理辦公室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征地管理辦公室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遷
第四條?拆遷征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屬於街道(鎮)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築物,應當按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布的期限自行拆除。
(二)屬於個人的建築物,應當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拆除。其中,具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兩證”)的合法建築物,在規定時間內拆除並通過驗收的,按其合法面積每平方米獎勵30元(簡易窩棚除外)。
(3)持有“兩證”的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殘值收購的,收購標準按附表1執行,殘值收購後的房屋由收購人處置。
第五條?在政府批準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人員和房屋登記,並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拆除房屋的被征地城鎮居民,按每人4000元給予獎勵,逾期不予獎勵。
第六條?在規定時間內,對搬遷戶給予壹次性搬遷補助,3人以下(含3人)每戶500元;4人以上(含4人)每戶800元。過渡戶按2次計。
第七條?因建設需要,拆遷戶必須提前搬遷,屬於統壹優惠購買安置的,從搬遷當月起發放過渡費。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月數計算,ⅰ類地區每人每月200元,ⅱ類地區每人每月160元。
第三章?和好?賠償
第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築物、青苗、附著物補償費。
第九條?土地補償費不分土地類別,均按被征收土地的投影面積計算。壹類區土地補償費每畝1.6萬元,二類區土地補償費每畝1.5萬元。
土地補償費是土地被征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補償。征地補償費總額的80%統籌用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征地管理辦公室撥付給勞動保障部門;其余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或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第十條?建築物按“兩證”合法面積補償,補償標準按附表1執行;青苗按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補償,補償標準按附表2執行;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構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按附表3執行。
農村住宅改作其他用途的,仍按住宅補償。
第十壹條?對於征地範圍內的建築物(附著物),合作社可以選擇綜合定額和實測中的壹種進行補償。
(壹)綜合定額法
補償面積按土地勘測定界面積計算,為宅基地及其他建築物占用土地的1.6倍,按照每畝1.5萬元的標準支付給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街道(鎮)、村委會的組織指導下,結合合作社實際情況,對綜合定額補償費進行處置。
(2)按實際測量方法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區征地管理辦公室會同街道(鎮)、村、社區組成聯合工作組,對征地範圍內的構築物(附著物)進行測量登記。
成片種植的附著物補償標準:果園、葡萄園、幹果果園每畝補償6000元;木本園、桑園、茶園每畝補償4600元;雜木按每畝2300元補償;百草園每畝補償1800元。移植苗按上述相應類別標準的50%補償。在同壹地塊上,套種兩種或兩種以上植物的,按其中壹種主要品種進行補償。
屬於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及附著物按每畝5000元補償。
第十二條?下列地上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壹)不具備“兩證”的房屋;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達後,搶建的建(構)築物被查封的;
(三)在違法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臨時用地上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建(構)築物。
第十三條征地範圍內持有“兩證”但不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按照附表1規定的同類標準補償50%。
第十四條被拆遷戶占用農用地的,按批準面積每畝16000元補償被拆遷戶。農村居民異地搬遷住房的,給予每人2000元的壹次性搬遷補助費。
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住房不在征地範圍內的,不予拆遷補償安置。但是,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確定的宅基地面積,對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壹次性支付農民占用宅基地的綜合補償。補償後,農村居民在使用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方面享受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待遇。國家建設需要征用宅基地時,應當按照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個人有線電視、天然氣初裝費、寬帶網絡開通費、水表表計補償標準按附表4執行,電話轉接憑電信部門發票補償。屬於農網改造的電表補償給合作社。被征地單位(不含被征地農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給予補償。被拆房屋的裝修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兩證”企業的建築物補償標準按附表5執行,構築物按附表3執行。補償後的建(構)築物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征地管理辦公室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包括設備搬遷損失費、停工損失費和搬遷費),按照搬遷設備折舊後凈值的15%至20%計算。
第十八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人員安排
第十九條征地範圍內的下列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調整承包地的方式安置:
(壹)農業人員;
(2)大學生;
(三)10周歲以下(含10周歲)的現役義務兵和士官;
(四)勞動教養人員。
第二十條?下列人員不得安置:
(壹)無法建立婚姻關系或贍養(撫養)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
(二)農村退休人員輪換。
第二十壹條?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確定
如果壹個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被征用,這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都會從農村轉到城市。部分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農民轉為非農民人數,以被征收耕地面積(果園、牧場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之和除以非耕地面積的0.5倍,除以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被征用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時,被征地農民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後,剩余耕地面積低於每戶0.5畝的,被征地農民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另行申請增加在農村的農民人數,直至該戶剩余耕地面積達到每戶0.5畝以上。被征地農民未申請農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的,應當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房屋被征收拆遷的,被拆遷戶可以申請全部農民轉農村。
第二十二條?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
被征地農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2007年2月1之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2008年2月1之後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豫府發【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後被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性養老保險辦法。
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轉非安置壹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8000元。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根據被征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月,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未滿16周歲的個人;對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其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費用的50%,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區征地管理辦公室從其安置補助費中撥付給區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其余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個人安排生產生活。
80%的土地補償費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出家人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求的,差額部分由被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求。
第二十三條?下列城鎮居民可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征地管理辦公室壹次性劃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進行安置或按月發放生活費:
18歲以下的孤兒;
(2)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喪偶人員;
(三)有殘疾證、無行為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
第二十四條?區勞動保障部門、街道(鎮)應當建立健全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年齡內有就業願望的失地農民就業。勞動年齡的被征地農民可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民或被征地農民子女在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就讀,可參照《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魏昱發〔2006〕1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補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各街道(鎮)應當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被征地農民救助體系。生活困難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由區民政部門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2008年6月5438+10月1起,審批土地時征收社保統籌費(以下簡稱統籌費)。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和城市開發用地按每畝3萬元的標準收取;新征用工業用地按每畝654.38+0萬元的標準收取。
統籌費納入土地成本,由市財政部門統壹收取,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統籌調劑。具體按照市國土房管局《關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統籌費征收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渝國土房管局[2008]86號)和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管局《關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統籌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財管[2008]144號)執行。
第五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持有被拆遷房屋“兩證”的被征地農民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安置:
(壹)房屋被拆除且未從農村轉為城市的農村居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與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居民,但在城鎮無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根據政府征地公告要求,居住在征地範圍內的戶籍人口(含城鎮居民)持合法證件(戶口簿、身份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到指定地點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住房安置對象按人均30平方米的標準安置。
第三十壹條?住房安置采取統壹建設、優惠購房或貨幣安置兩種方式。每戶只能以書面申請的形式選擇壹種安置方式。
第三十二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統壹優惠購房或貨幣安置住房的,分戶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選擇統壹建設優先購買
人均30平方米部分按征地時磚墻(條石)預制蓋補償價格購買。
根據規定的面積標準確定相應的戶型。因戶型設計限制,每套房屋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50%購買;大於5平方米小於10平方米的,按房屋建築安裝成本計算;超過規定標準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房屋綜合造價購買。因特殊原因增加或增加單元數的,經本人申請,安置方同意後,增加的面積按貨幣安置價購買。
政府征地公告生效後離婚、人戶分離的,按照規定的面積標準確定相應的最低戶型,超過規定標準的部分按照綜合住房成本購買。
由於戶型設計限制,所購房屋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按貨幣安置價補償。
(2)選擇貨幣安置的,安置金額為貨幣安置價格×30 m2/人。
第三十三條?政府征地公告生效前,住房安置對象已婚但尚未生育,選擇優惠價購房的,可按房屋建築安裝成本的50%購買20平方米住房;選擇貨幣安置的,增加安置金額為貨幣安置價格×20 m2/人。
第三十四條?安置方公布住房安置時,住房安置對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從未結婚,選擇優惠價購房的,可按房屋建築安裝成本額外購買20平方米住房;選擇貨幣安置的,增加安置金額為貨幣安置價格×15 m2/人。
第三十五條?在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再婚需滿三年)、子女、配偶、子女登記為城鎮居民,且在其他地方無住房且在征地範圍內長期與住房安置對象共同居住,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經安置方同意後與住房安置對象合並,按以下類別辦理:
(1)配偶
選擇優惠價購房的,按照征地時磚墻(條石)預制套補償價格購買30平方米的房屋;選擇貨幣安置的,安置金額為貨幣安置價格×30 m2/人。
(2)兒童
選擇優惠價購房的,可按建築安裝成本價的50%購買20平方米住房;選擇貨幣安置的,安置金額為貨幣安置價格×20 m2/人。
(3)配偶和子女的子女
如果選擇優惠價購房,可以按照房屋綜合成本購買20平米的房子。因戶型設計限制,超出規定面積部分按貨幣安置價購買;選擇貨幣安置的,安置金額為貨幣安置價格×10 m2/人。
第三十六條?政府征地公告生效之日前,在征地範圍內長期居住的“兩證”城鎮居民,持證人、持證人配偶及子女在其他地方無住房,且未享受過任何形式的福利分房待遇的,經安置方審核同意後,按下列情況分類處理:
(壹)持證人及其配偶
選擇優惠價購房的,按照征地時磚墻(條石)預制套補償價格購買30平方米的房屋;選擇貨幣安置的,安置金額為貨幣安置價格×30 m2/人。
(二)持證人的子女
選擇優惠價購房的,可以按照房屋建築成本的50%購買20平米的房屋,與持有人合並;選擇貨幣安置的,安置金額為貨幣安置價格×20 m2/人。
第三十七條?政府征地公告生效後,房屋安置對象離婚後再婚或因其他原因增加的,不予安置。
第三十八條?戶口在兩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雙方均為住房安置對象的,合並為壹戶進行住房安置。房屋安置對象在2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房屋的,房屋拆遷後只能安置壹次。由於階段性征地,同壹戶家庭成員先後由農業轉為非農業,先由農業轉為非農業者的合並安置。
第三十九條?對2008年6月5438+10月1後土地被征收的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的,可選擇購買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征地管理辦公室提供的定向房源,並簽訂定向購房合同;不購買定向住房的,在壹次性解決安置資金的基礎上,每人獎勵15000元。
其他符合住房安置條件,選擇貨幣安置住房且不購買定向住房的,按每人5000元獎勵。
第四十條?轉讓費支付給:
(壹)住房安置對象;
(二)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子女;
(三)持有“兩證”並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城鎮居民。
對現役義務兵、未滿10年的士官、勞動教養人員和農村無房農民不發過渡費。
第四十壹條?過渡期正常出生的新生兒,入戶後按出生月份統計;未滿十年的現役義務兵和士官,從退伍當月起計發;勞動教養人員從刑滿釋放當月起發放工資;死亡人數從死後壹個月開始停止。
第四十二條?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的,不支付過渡費,每人壹次性安置補助費2000元。
第四十三條?安置房建築安裝費用包括基礎、主體、屋面、水電安裝等工程費用;安置房綜合成本為建安成本加土地成本、環境工程、配套工程等費用;建安造價和綜合造價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區征地管理處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布。
貨幣安置價格由區政府按照不低於征地範圍內相鄰區域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的原則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四條?選擇自建優惠住房的購房人員購買安置房,由房屋安置單位負責辦理房地產權證。安置房的天然氣安裝費由安置戶自行承擔,在購買時繳納。
第四十五條?農村到非農村的安置房,按照建安造價3%的比例計提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該安置房*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十六條?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物業管理費。
第六章?附?規則
第四十七條?區級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 * *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新老政策銜接過程中的平穩過渡。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征地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支付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對被保險人的身份進行確認和登記。
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工作,完善社會保障和就業服務體系。
區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難救濟工作。
區公安部門要做好征地相關人員的戶籍審核、統計和確認工作,按規定辦理戶籍。
區信訪辦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的信訪接待工作。
區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調整工作。
區財政部門應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劃轉和撥付工作。
區稅務部門應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區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對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區規劃、建設等部門應當做好安置房和定向住房的選址、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原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沅江區[1999]93號、江北區[2005]201號文件同時廢止。
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按原規定辦理。
2008年6月5438+10月1之前已進行征地,但個人或單位拒絕接受補償安置費的,仍按原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十九條?第壹類是指石馬河街道、大石壩街道、觀音橋街道、華新街道、五裏店街道、江北鎮街道、寸灘街道、鐵山坪街道的行政區域,第二類是指郭家沱街道、余醉鎮、傅生鎮、五堡鎮的行政區域。
第五十條?本細則所稱房屋安置面積是指房屋建築面積。
第五十壹條?本細則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征地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時間表:1。江北區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2.江北區征地青苗補償標準
3 .江北區征地構築物(附)補償標準。
4.江北區土地相關設施補償標準
5.江北區征地及“兩證”單位房屋拆遷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