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強制執行有效期多長時間
從判決書、裁定書或者生效的行政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後壹日起計算。在法律文書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申請期間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期間。申請人為公民的,申請期限為1年;申請人為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申請期限為180日。
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壹)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提供下列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四)作出執行裁定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材料齊全,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壹)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三)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三、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制法把這個範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壹)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二)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壹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