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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中小型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需要具備什麽條件

根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對象

第十壹條 中小企業獨立開拓國際市場活動的申請為企業項目申請;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的申請為團體項目申請。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小企業可以提出企業項目申請: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擁有進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上年度海關統計出口額在1500萬美元以下;

2、近兩年在外經貿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行為;

3、具有從事國際市場開拓的專業人員,對開拓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開拓計劃。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組織單位可以提出團體項目申請:

1、 組織的活動以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提高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為目的;

2、參加活動的企業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業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小企業申請條件;

3、申請支持的資金直接受益於參加活動的企業,以降低參加活動企業的費用和開拓市場的風險,提高企業效益。

第十四條 參加團體項目的企業,不得針對同壹項目另外申請使用市場開拓資金。

第二十二條 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的項目包括:

1、項目組織單位組織全國或跨地區的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提出的團體項目;

2、中央企業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提出的團體項目;

3、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央企業或中央企業在京辦理工商登記的子公司通過中央企業提出的企業項目。

第二十三條 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的項目包括:

1、項目組織單位組織地方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活動提出的團體項目;

2、在本地區辦理工商登記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小企業提出的企業項目;

3、在本地區辦理工商登記並符合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中央企業的子公司提出的企業項目。

第七章 申請程序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金計劃申請。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二、十三條申請條件的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可於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實施細則所附的支持內容,向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外經貿部門提出下壹年度項目資金計劃申請。

第二十七條 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在提出項目資金計劃申請時,應提交申請單位基本情況、申請報告、申請項目基本情況,並附相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和外經貿部批復下壹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後,外經貿部門對項目資金計劃的具體內容進行公示。中小企業和項目組織單位根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資金計劃著手準備有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申請,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根據批復的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在項目實施30日前向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外經貿部門提出項目實施申請。

第三十條 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在提出項目實施申請時,應提交項目實施申請,項目實施說明,並附相關資料。

第三十壹條 外經貿部或地方外經貿部門對年度項目資金計劃內的項目實施申請,可於10日內直接審核批復,同時抄送財政部門。

第三十二條 對申請調整項目資金計劃內容的項目,經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外經貿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初步意見,報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審批。

第三十三條 無法在年度內按項目資金計劃完成的項目,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應及時向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外經貿部門提出項目終止或順延申請,由外經貿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 對企業項目申請,每個項目給予支持的資金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團體項目申請,每個項目給予支持的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第八章 資金撥付

第三十五條 市場開拓資金采取事後撥付的原則,即在項目完成後壹個月內,中小企業或項目組織單位向中小企業辦公室或地方外經貿部門提出項目資金撥付申請。

第三十六條 申請撥付項目資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項目資金撥付申請表;

2、國際市場開拓活動的項目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費用支出情況,取得的主要成績及存在的問題等;

3、實際發生費用的合法憑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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