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到,除財政部相關劃轉文件和本通知規定外,四項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範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後,以前年度和今後形成的應繳未繳收入以及按規定分期繳納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已繳入財政非稅專戶,但尚未劃繳國庫的有關資金,由財政部門按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規定繳入國庫。
稅務部門征收四項政府非稅收入應當使用財政部統壹監(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稅務部門全國統壹信息化方式規範管理。
四項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入庫後如需要辦理退庫,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務部門經嚴格審核並商有關自然資源、財政部門復核同意後,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其他情形需要退庫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的規定辦理。人民銀行國庫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