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育保險的組織、管理、協調和監督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生育保險業務,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可以開展與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有關的檢查和調查。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生育保險費的征收。
市財政部門負責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監管生育保險基金;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是:
(壹)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費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的;
(四)依法應當納入生育保險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經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生育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統壹核定和征收。
用人單位在批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辦理生育保險登記審批手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關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為6‰。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十條生育保險費比例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從繳費的次月起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停止該單位參保人的生育保險待遇,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拖欠期間發生的生育生活補助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緩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生育保險費。
地方稅務機關接到用人單位提出的緩繳生育保險費申請後,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經批準後,方可緩繳生育保險費,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用人單位緩繳生育保險費期間發生的生育生活補助和生育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待用人單位完成生育保險費統籌後,經審核後按生育保險規定報銷。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屬於企業的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藥物流產,下同)、引產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享受以下期限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1)懷孕7個月以上分娩或懷孕不滿7個月早產的女職工,享受3個月的生育津貼。此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女職工,還可以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津貼:
1,難產,增加生育津貼15天;
2、多胞胎的,每增加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補助;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婚後懷孕並生育第壹個子女)條件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津貼。
(2)懷孕3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的女職工,享受65,438+0個月生育津貼。
(3)懷孕3個月內流產的女職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4)符合計劃生育政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享受15天護理假工資。
生育生活補貼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享受生育醫療費用補貼:
(壹)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從懷孕到分娩所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流產、引產、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或再通、皮下埋植或取出避孕藥具的醫療費用;
(三)剖宮產術中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的手術費用。
生育醫療費實行定額補貼。具體定額補貼標準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和醫療服務價格,適時進行調整。
生育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妊娠或分娩引起的並發癥,以及計劃生育手術、流產、引產引起的並發癥,符合住院條件的,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下列情況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壹)計劃外生育或非婚生育的費用;
(二)因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吸毒、其他傷害、其他違法行為、醫療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原因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
(四)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五)生育保險範圍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或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以非法手段冒領生育保險費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冒領的生育費用,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保險登記、變更登記和核定手續,或者不繳、少繳、緩繳生育保險費,阻礙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和稅務執法人員依法行使監察職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沈陽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壹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蘇家屯區、新城子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以區、縣(市)為單位,單獨統籌,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