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中央稅的對稱。由壹國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壹類稅收。是依據稅收的征收管理權及收入支配權進行的分類。地方稅即屬於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
地方稅包括下列稅種:
1、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上述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
3、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資源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
6、房產稅,
7、車船稅,
8、印花稅,
9、屠宰稅,(2006年2月17日起廢止)
10、農牧業稅,
11、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的農業稅(簡稱農業特產稅),
12、耕地占用稅,
13、契稅,
14、筵席稅,(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稅。
16.地方教育附加稅。
17.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
地方稅的特點
地方稅如果沒有體現“地方”特點,就談不上地方稅。現行的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享稅體系中,壹些地方稅有演化為***享稅的趨勢,***享稅也不規範。地方稅首先應突出“地方”特點,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現實,地方稅制在適應壹般地區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時,還應有適應老、少、邊、山、窮地區的特殊性制度安排。
地方稅應有區域特點,可以省或大區域為界。在統壹稅法的前提下,賦予地方相對靈活的稅權。尤其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適當下放稅收管理權限的問題,民族區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則性規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又進壹步授權。但是,在實踐領域進展不大。國家出臺稅收政策,當然應以全國的普遍情況為背景來設計,但也應盡可能照顧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差異性,適當考慮壹些特殊地區的特殊利益和需求。
在新壹輪地方稅改革中,希望在統壹稅法的前提下,賦予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更多壹些相對靈活的稅權,以便更好地發揮稅收對少數民族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