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經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發票的外購商品,企業應當合理估計倉儲成本(如合同價格、當月或近期同類商品的采購成本、當月或近期同類商品的采購成本、同類商品在同壹流通環節的現行市場價格、銷售價格*估計或平均成本率等。)月底的時候。
理論上,上月已入庫銷售的商品的銷售成本應該調整。但由於企業購銷活動的規律性和群眾性,從會計重要性原則出發,並考慮到會計核算的簡化,暫不單獨調整預計成本的發出成本,而是由以後存貨商品的收發業務消化。這也是《企業會計制度》強調入庫成本在估計時要合理估計的原因之壹。因此,在計算當月發出商品的成本時,仍應按照規定的方法正常計算確定發出成本。月初紅字沖回倉庫,發票正式入賬,互相沖抵,余額就是預計成本和實際成本的差額。所以差額實際上應該由本月發出的庫存商品和月末余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第十六條臨時需要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憑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直接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納稅的,由稅務機關先征稅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開具發票。
禁止非法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