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視為非應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1.企業能夠提供明確資金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撥付資金的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部門對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者具體的管理要求;
3.企業對資金和資金發生的支出分別核算。
文件依據: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專項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擴展數據:
壹、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的關系
(1)稅法優先原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白金註: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壹條規定:
例如,職工福利費的範圍與財務部和稅函中的相關規定不壹致,而國家稅務總局在回答有關稅收的問題時明確,按照稅函中的文件處理所得稅;在賬務處理上,按財政部文件執行。不壹致的,按照稅法的標準執行。
在實踐中,還必須註意稅法優先原則在其他方面的體現。比如合同中寫明股權轉讓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個人承擔,但對方承擔這部分費用。實際操作中,如果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還是會找人承擔責任的。
(二)稅法協調原則: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在財務會計處理中實際確認的費用,未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中確認的費用,並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5號(2012)
(三)稅法空白原則: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背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計算。
比如關於勞保支出,目前只規定了具體的扣除範圍,沒有規定扣除標準,所以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規定進行計算。
二、會計調整業務的稅前扣除要點
(1)備案制: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應在變更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將變更或更正的性質、內容及原因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從目前減少納稅人工作流程的政策方向來看,應該盡量減少備案,采取增加企業信譽的制度。
(2)合理性:企業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應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主要目的不是減少、免除或延遲繳納稅款。如果有證據表明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減少、免除或者延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稅務機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執行者。所謂“合理性”,稅務機關的操作空間較大,但納稅人更難把握。
無形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在十年以上,財務軟件具有無形資產的性質。但如果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也可以將折舊年限縮短到兩年,但需要備案。
(三)及時性:企業以前年度財務會計處理中實際確認並按規定稅前扣除的費用,因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調整的,會計政策變更累計影響中影響上期損益的費用調整金額應直接調整,以變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在業務費用發生當年追溯確認扣除。
類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5號【2012】,以前年度發生的費用已全部稅前扣除,之前的東西因政策變化需要調整。
比如2014的政策變更,如果變更影響2013,則調整2013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是虧損,則調整當年的虧損,以後彌補時做適當的變更;多交了稅,不能退,只能在以後的年份裏抵扣。
(4)可追溯性:對企業以前年度財務會計處理中實際確認並在稅前扣除的費用,企業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會計差錯的,允許更正後的金額在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內彌補業務費用發生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但是,追溯調整的期限應當符合稅收征管法的規定。之前調整的應納稅額可以有壹個追溯期限,按照現行規定壹般不超過5年,但討論稿中沒有具體規定,只是給出了壹個框架。
(5)壹致性:涉及稅前扣除的調整項目(包括會計政策變更、估計和會計差錯更正等),應對報告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發生在年度資產負債表日和財務報告批準日之間;如果發生在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後,則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作為本年度納稅調整項目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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