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返還即個稅手續費返還,簡稱為返稅,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對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對於個人所得稅該筆手續費的用途也是有明確規定的: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壹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
2、《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於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壹種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壹種是用於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百度百科-個稅返還(返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