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3、註冊地址和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及其復印件。
如果是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生產地址、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明。
4.公司章程的復印件
5.主管部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合法證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
7、納稅人跨縣(市)設立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的,還需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
8、重組改制企業還必須提供相關重組改制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9、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