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級各出口企業:
為規範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範騙取出口退稅違法活動,國家稅務總局在2006年1月1日起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出口業務員備案登記和出口單證備案管理制度。要求出口企業最遲應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後15天內,將有關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已備案稅務機關核查。備案單證由出口企業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損毀,保存期5年,其中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中標機電產品/出口加工區水電退稅暫不用備案。
如果出口企業無法提供與文件 要求壹致的單證,可提供相似的單證進行備案,單在首次備案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理由和有關單證的樣式。
壹、關於出口業務員備案登記制度
為了解掌握出口業務員情況,規範出口業務員行為,請各出口企業於每月退(免)稅申報期內,填制《出口企業業務員備案登記表》(見附件1),隨同退(免)稅申報資料壹並上報我處。以後業務員有增減變動情況的,均要求填報該表,如無變動,可不填報。
二、關於出口單證備案管理制度
1、出口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後15天內,按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順序,將備案單證與退(免)稅申報資料對應裝訂成冊,並填寫《市出口貨物備案單證封面》和《市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封面上必須加蓋公章和法人簽字。出口單證未備案不得辦理退(免)稅。
2、備案單證要求:
(1)、外貿企業購貨合同:必須有購銷雙方的簽字蓋章,可用公章或合同章。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壹筆購銷合同下鑒定的補充合同等
(2)、出口貨物明細單主要內容:①.裝船人與收貨人。②.信用證相關內容。包括開證行、信用證號碼、開證日期和金額。③.收匯日期與收匯金額。④.匯票相關內容。包括付款人、匯票期限。⑤.貿易性質與貿易國別。⑥.裝運條件。包括運輸單據擡頭人與通知人、運費支付情況、出口口岸與目的港、可否分批轉運、裝運期等。⑦.貨物說明。包括標記嘜頭、貨物名稱及規格、包裝、數量、價格等,⑧.結匯單證。詳細列出了各類單證名稱。⑨.保險單內容。如險別、保險金額、賠付地點等。開證銀行(銀行編號、外運編號)、經營單位(合同號、許可證號、運輸方式)、收貨人(出口口岸、目的港、信用證號)、提單或承運收據(金額、開證日期、收到日期、貿易性質、裝運期限)、貨名規格及貨號、數量、單價、金額、註意事項等。
(3)、出口貨物裝貨單。原則上應以原件備案,確實不能取得原件的,應預先要求貨運公司在報關之前復印件,但復印件上必須有經辦人簽字聲明與原件相符。
(4)、出口貨物運輸單據。提單上必須有承運人的簽章。(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
(5)、備案單證所列購進、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規格、單價要與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資料的內容壹致;出口貨物明細單、出口貨物裝貨單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的內容壹致。
附件:1、《出口企業業務員備案登記表》
2、《出口貨物備案單證匯總封面》
3、國稅發(2005)199號文件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