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必須遵循法定的權限和程序,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個體工商戶被批準征收稅款,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即自行申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定額發放。
法律依據:稅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需要設置會計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4.雖然設置了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導致賬目審計困難。
5 .納稅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核定納稅。有上述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壹種或幾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 .按照營業收入或成本加上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3 .根據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的消耗計算或核定計算。
4.通過其他合理的方法進行檢查和驗證。稅務機關在檢查核實稅收征收情況時,應當遵循法定權限和程序,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對個體工商戶核定征收稅款,就要遵循法定程序,即自行申報、典型調查、定額核定、發放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