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滿五唯壹免征
“滿五唯壹”是指所購房源必須符合兩個條件,“滿五”是指房屋產權人擁有房屋的時間等於或超過5年;“唯壹”則意味房主以家庭為單位所有家庭成員名下在該省份內,登記在房產局系統裏的有且只有這壹套房子。
具體的判定標準:
1、商品房、經適房兩種房產以契稅發票填發的日期或者房產證登記的日期為準;
2、已購的公房只需滿足三個條件中的壹個即可:據房產證填發日期滿五年;據原始購房合同簽署日期滿五年;據第壹筆購房房款的收據日期滿五年。
第二種:繼承房產免個稅
房屋產權的所有人死亡,對於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繼承所得房產是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如果繼承房產後出售,則需要按照房產證的時間界定是否“滿五唯壹”來決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三種:無償贈與直系親屬免征
將房產無償贈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第四種:無償贈與非直系親屬,滿五唯壹免征
將房產無償贈與非直系親屬,視同買賣,個稅正常繳納(滿五唯壹免征)。
第五種:離婚析產所得房產免征
對離婚房產分割,如果壹方放棄房屋歸另壹方所有,屬於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不征個人所得稅。
擴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征稅對象
法定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
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眾對“起征點”存在誤解。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免征額”。“起征點”與“免征額”有著嚴格的區別:
所謂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壹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征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征稅。
所謂免征額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壹定標準從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
二者的區別是:假設數字為2000元,妳當月工資是2001元,如果是免征額,2000元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元錢繳稅,如果是起征點,則是不夠2000元的不用交稅,超出2000元的全額繳稅,即以2001元為基數繳稅。
減免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壹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80號文件也進壹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教育存款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壹項特定律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準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6)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壹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並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7)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征1至2年。
(14)按照國稅函發(1997)087號文件規定,對於在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5)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
(16)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
(17)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8)按照國稅發(1994)127號、財稅字(1998)012號文件規定,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凡壹次中獎收人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9)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文件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
②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③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壹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0)按照財稅字(1999)278號文件規定,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有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格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①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②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退還相應納稅保證金。 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金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③個人出售現住房後壹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人國庫。
④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⑤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是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