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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稅務登記證可以辦理遷出手續,什麽情況下要辦理註銷手續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向原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辦理遷出。

根據《遷移註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章? 遷出操作程序

第八條遷出分局辦稅服務廳受理人員審核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發放《註銷遷出受理單》,正式受理;否則退回資料,發放《註銷遷出不予受理單》。

受理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將資料轉相關管理所,管理所在3個工作日內將場地核查情況及審核意見轉分局稽(征)管科(處),稽(征)管科(處)在2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報分局領導。

第九條納稅人根據《註銷遷出受理單》上規定的時間,到遷出分局辦稅服務廳領取審核結果文書,並在2個工作日內到遷入分局辦理遷移開業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十條納稅人在遷入分局辦妥相關事宜後,憑遷入分局開出的《準予遷入通知書》及新稅務登記證,在2個工作日內至遷出分局辦理預留發票驗舊、繳銷(屬稅控企業,作註銷報稅,收繳或註銷稅控專用設備),遷出分局發放《遷移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對無預留發票的納稅人,遷出分局直接發放《遷移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納稅人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有關事項。

報送資料

(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發票。

(4)住所、經營地點變動的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5)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6)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

根據《註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 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申請。

(壹)生產經營期滿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銷、解散的;

(二)發生合並、分立、改制等,需註銷稅務登記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五)因生產、經營地變動,且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稱遷移)的;

(六)境外企業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承接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的;

(七)發生需要註銷稅務登記的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七條? 納稅人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壹)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消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消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發生遷移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四)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第三章 註銷稅務登記的程序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程序包括:納稅人申請、清稅、清票和稅務機關審核、核準兩個環節。

第九條? 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交申請書。稅務機關接受後,向納稅人提供《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註銷(遷移)稅務登記清稅申請審核表》、《註銷(遷移)稅務登記清票申請審核表》等表格,同時提供含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所需資料、程序內容的《申請註銷稅務登記須知》。

第十條? 納稅人開展清稅、清票工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並繳銷發票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正式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對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的出口企業,應及時結清其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待結清退(免)稅款並註銷其退(免)稅認定後,方可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先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後,在清票的同時註銷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

第十壹條? 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註銷稅務登記後,對納稅人清稅、清票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實施稅務檢查。經審核無誤的,核準其註銷稅務登記,並向其出具《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第四章? 註銷稅務登記的資料提供

第十二條? 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壹)《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二)《註銷(遷移)稅務登記清稅申請審核表》;

(三)《註銷(遷移)稅務登記清票申請審核表》;

(四)《發票購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發票、未驗舊發票存根聯原件;

(五)稅務登記證國地稅正、副本;

(六)企業和單位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的決議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總機構同意終止的相關決議);

(七)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民事裁定書;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工商執照的決定書;

(九)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三條? 納稅人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類別提供以下資料:

(壹)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清算審計報告。

(二)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納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歷年的經費審計報告,按實際取得收入納稅、免稅或暫不予納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提供在華從事工作的報告表和書面說明。

(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註銷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時應提供防偽稅控開票金稅卡;防偽稅控IC卡;已開具尚未報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及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註銷當月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清單;《企業金稅卡、IC卡移繳清單》;《退出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申請表》。

(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貨物運輸企業、廢舊物資收購企業,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註銷當月已開具發票的存根聯電子數據。

第十四條? 稅務、會計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為納稅人出具的註銷稅務登記稅收清理報告(鑒證報告),由納稅人隨辦理註銷登記提供資料時壹並附送。

稅務機關可將中介機構為納稅人出具的註銷稅務登記稅收清理報告(鑒證報告),作為對納稅人清稅審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收齊納稅人資料並初步檢查無誤後,確認此日為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正式受理日,進入審核、核準程序。

擴展資料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七章 登記核查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已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三十六條 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壹次,審查核對稅務登記證件和稅務登記表的內容與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壹致,有條件的地方,可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實行聯合檢查驗審。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聯合年檢。

驗審合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上載明驗證標識。驗證標識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發,具體驗證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日常的稅務登記稽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之間按月相互稽核稅務登記戶數;

(二)按季度和年度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技術監督部門和民政部門核對註冊和註銷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社團法人以及他們的組織機構統壹代碼,以發現應當登記或應當註銷登記的納稅人;

(三)利用納稅人報驗的購買貨物(或接受勞務服務)取得的發票和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服務)開出的發票,核查其供應商或客戶中未辦理稅務登記者;

(四)對特定地區內的從事應納稅活動的所有單位和個人逐壹進行實地核查,清理漏管戶;

(五)其他有效的核查方式。

第三十八條 稅務登記證件3年更換壹次,新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制發,具體換證時間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三十九條 未按規定辦理驗證或換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並收回有關稅務證件及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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