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改稅,也稱稅費改革,是指在對現有的政府收費進行清理整頓的基礎上,用稅收取代壹些具有稅收特征的收費,通過進壹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初步建立起以稅收為主,少量的、必要的政府收費為輔的政府收入體系。其實質是為規範政府收入機制而必須采取的壹項重大改革舉措。
定義“費改稅”同“糾風辦”、“打假辦”、“治理‘三亂’”、“三資企業”、“退改離”壹樣都屬於公文寫作中常常使用的縮略語。它的基本意思是將以前應繳納的費用改為稅,如:購置附加費改成購置附加稅。(摘自《應用寫作》月刊1999年第12期《論內地、港、澳公文的溝通與銜接》)
詳細內容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課題組提出的“費改稅”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對我國收費項目按性質分類,實現由費改稅,應本著先清理、整頓,區分性質,而後逐步改稅的原則。總的指導思想是分類進行:取消收費項目由費改稅壹部分;收費項目保留壹部分;降低收費標準壹部分;收費改為價格壹部分。實行“費改稅”是近兩年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既要紮實推進,又要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因此,其基本設想和具體改革措施是:對於省級以下地市、縣、鄉等四級政府自行設立的各種收費項目應分兩年全部取消,確需保留的項目,經清理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批準;行政單位的經營性收費項目應全部取消;將行政單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規費改為稅收;將事業單位收取的有償性工本費、手續費等,實行壹部分保留,壹部分合並,壹部分根據成本情況以不盈利或少盈利為原則降低標準;將事業單位收取的帶有經營性質的收費改為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