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務員的定義。
對於公務員的定義,公務員法用壹句話解釋。根據《公務員法》第二條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具體包括各級黨委和機關工作人員、人大和政協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比如在鄉鎮政府,屬於公務員的職位主要是鄉鎮黨委委員、副鄉長、人大主席、武裝部長、鄉鎮辦事處工作人員、財政、稅務等部門公務員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第二,公務員的分類。
根據《公務員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對公務員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綜合管理主要指黨委政府、人大、CPPCC等機關的公務員;專業技術類主要是各級黨政機關中負責技術管理和技術支持的公務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從事各類行政執法工作,包括公安、交通、城管、應急事務、安全執法、海關執法、海事執法、邊防管理等。
第三,公務員職位和職級的分類。
領導職務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局級正職、局級副職、縣級正職、縣級副職、鄉級正職、鄉級副職五個行政級別。每個職位級別代表相應的機構規格和管理級別,管理級別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及機構規格設置。公務員的職級設置在局級以下。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職級序列分為:壹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壹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壹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壹級科員、二級科員。
第四,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實行任命制和委任制,職級實行任命制和委任制。
公務員領導職務實行委任制,公務員職級實行委任制。領導成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任期制。當選公務員在選舉結果生效時擔任當選職務,任期屆滿未連任或在任期內辭職、被免職或被辭退的,其職務終止;聘任制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職級發生變動,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職級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任免;聘任制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名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空缺。
第五,公務員的任用。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部分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政府任命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公務員考試的程序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遴選。機關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書面聘用合同,確定機關與公務員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或解除聘用合同。雇傭合同的期限為壹至五年。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壹個月至十二個月。聘任制公務員實行協議工資制。
綜上所述,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包括各級黨委、政府機關、人大、CPPCC機關、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工商聯的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公務員分為永久公務員和聘任制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