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和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程序圖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程序圖[1]
65438+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1997年7月3日國務院令第222號修訂),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2]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壹種財產性收入,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礦產資源補償費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3]
支付程序
繳納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繳納,並填寫《礦產資源補償費繳納申報表》。
2.提交已開采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各種數據。
三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算公式對企業提交的申報表進行審查,並結合礦山企業的設計生產能力、實際生產規模。
等因素,按照規定核定繳費人的繳費金額。
提交信息
1,開采的礦產品的礦物;
2、采出的礦產品產量;
3、礦產品的銷售量;
4、礦產品銷售價格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信息。
收集單元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區、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征收。中央直屬礦山企業、市屬國有礦山企業和跨區縣礦山企業的補償費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征收,其他礦山企業的補償費由區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征收。
收費標準
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礦山的補償費數額按第五種計算公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收費標準為: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礦產品銷售收入。
進×補償率×開采回采率系數。
保險費率
資源補償費采用從價計征方式,費率按礦種分類,大致為礦產品銷售收入的1% ~ 4%,平均為1.18%。石油、天然氣、煤炭、煤成氣、石煤、油砂的費率為1%;黑色金屬礦產、有色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天然瀝青、油頁巖稅率為2%;放射性礦產、稀有金屬礦產、稀土金屬礦產、稀有元素礦產、氣體礦產稅率為3%;貴金屬礦產、離子型稀土礦產、寶石、玉石、寶石級鉆石、礦泉水的費率為4%;礦物鹽的稅率為0.5%。& lt詳細: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表>
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條例》對我國不同經濟類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礦業權人適用相同的費率和相同的征收管理辦法。
使用管理
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礦山企業,由繳納人按月填寫《礦產資源補償費申報表》,經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後,按5: 5的比例,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國庫。
各區縣收取的礦產補償費按國務院150號文規定填寫市級財政繳款書和中央礦產資源補償費專項繳款書,分兩次上繳國庫。上半年收取的礦產補償費在次年7月65438+10月1前按照5: 5的比例分別繳入中央和地方國庫。市局監管。[4]
2比例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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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壹定比例征收(這裏的礦產品是指經過開采或采掘後自然產生的產品)。[3]
3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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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開采回采率系數
其中,賠付率為0.5%-4%,平均為1.18%。
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采礦權人自行加工礦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當地礦產品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銷售收入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自行加工礦產品的,應當以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黃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不同於其他礦產。
其計算公式為:黃金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率×回收率系數×補償征收調節系數;(補償費調節系數為65%-78%)。[3]
4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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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1)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
(二)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開采關閉礦山的非安全殘留礦體的;
2.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1)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儲量未計算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建築物和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
(四)執行國家價格造成的政策性虧損。
3.外國企業及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投資開采回收除非油氣礦產資源主礦種以外的* * *及伴生礦產的,享受減半繳納* * *及伴生礦產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政策;利用尾礦的,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用先進技術開發利用國內現有技術難以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的,享受三年減半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政策。
4.外國企業及其在華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與中國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合作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通過技術投資使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高於國內同類企業的,可享受3年減半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國內同類企業開采水平的部分,免征礦產資源補償費。
5.外國企業及其在華設立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投資開采《西部地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的非油氣礦產資源,享受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五年的政策。[3]
5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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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組成部分,是礦山企業為實施我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而支付的壹種費用,是經濟上實現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基本形式之壹。征收資源補償費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申請人為采礦權人;征稅對象為開采或開采後從自然賦存狀態中分離出來的礦產品(原油、原煤、原礦或精礦);費計是礦產品的銷售收入。銷售收入的計算:采礦權人自行加工礦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資源補償費標準按礦產按銷售收入的0.5% ~ 4%征收。資源補償費實際數額按以下公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數額=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采回采系數。其中:開采回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6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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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般規定
1.探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按規定從礦產資源探礦權中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從第1個勘查年度至第3個勘查年度,每年每平方公裏繳納100元,從第4個勘查年度起每年每平方公裏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年每平方公裏500元。
2.采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按規定向礦產資源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逐年繳納,每年每平方公裏1000元。
(2)重大讓步
1.在中國西部、邊遠貧困地區和國務院確定的海域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1)我國緊缺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二)大中型礦山企業為尋找接替資源而申請的勘探開發;
(3)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綜合利用水平的礦產資源開發(包括低品位、難選礦產資源開發和老礦區尾礦利用);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2.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減免,按下列範圍審批。
(1)探礦權使用費:第壹個勘探年度可免交;第二至第三勘探年可減少50%;第四至第七個勘探年限可減少25%。
(2)采礦權使用費:礦山基本建設期和礦山生產第1年可免交;該礦投產第二年至第三年可減收50%,第四年至第七年可減收25%。礦山關閉時可以豁免。
3.外商以獨資或與中國合資、合作方式在西部地區勘查開采非油氣礦產資源,可享受國家已實施的相關優惠政策,還可享受1年免繳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2年減半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的政策。[3]
7勘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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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轉讓給探礦權人,並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3]
8采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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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價款是指國家通過向礦業權人轉讓的方式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價格。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基礎,壹次性或者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的支付期限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的支付期限不得超過6年。
9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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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管轄海域)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應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不再繳納資源補償費)。費率為1%。-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