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抵退稅之後,需要調減結轉以後期間進行抵扣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個科目借方余額;既然如此,退稅部分自然不能重復用於抵扣(《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國家既然把這個稅額退還給企業,相當於這個進項稅額轉移至國家支付,而企業不再負擔,自然不符合作為“進項稅額”的概念)。
2.如上所述,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既然“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個科目借方余額予以調減,相應加計抵減金額自然也要依法調減。
留抵退稅的簡介:
1.政策
2019年3月21日晚間,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三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其中提到,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2.實施
2018年,山東在實施壹次性留抵退稅71億元基礎上,2019年按照國家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有關規定,建立起常態化留抵退稅制度。2019年10月,絕大部分納稅人迎來第壹個留抵退稅期,山東全省***有509戶企業申請退稅,退還稅款39億元。退稅企業主要集中在建築、制造和房地產三個行業,分別獲得退稅款14.24億元、9.59億元、9.45億元。其中,有124戶先進制造業企業獲得退稅款2.39億元。
3.意義
增值稅留抵退稅是實施大規模減稅降費政策的重要舉措。留抵退稅政策落地實施,有助於緩解山東省企業資金壓力,支持企業擴大投資,促進技術裝備升級,有效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