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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農林牧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什麽是農林牧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減征所得稅;

(二)是指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項目,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企業所得稅申報流程是怎樣的

1.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工作分為以下四個步驟循序進行:

(1)納稅人填報年度申報主表及其系列附表;

(2)系統審核各張報表的表內關系;

(3)系統審核各張報表的表間關系;

(4)審核通過的,生成申報表,提交完成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2.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4)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5)企業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6)企業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附送委托人簽章的委托書原件。

(7)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8)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於每年6月30前將《匯總申報納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3.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其他機構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總申報納稅證明》,且又無匯繳機構延期申報批準文件的,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檢查核實或核定該其他機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應補繳稅款並實施處罰。

(1)企業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2)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3)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後壹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壹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是指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項目時,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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