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是在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向業主征收的壹種稅。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6月1997+10月1日生效。在中國取得土地和房屋所有權的臺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繳納契稅。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方式包括以下幾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出售、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所有權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所有權償還債務,以中獎形式繼承土地、房屋所有權,以預購或提前集資建房形式繼承土地、房屋所有權。契稅實行3%-5%的比例稅率。
契稅是對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動產征收的壹種財產稅。應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出售、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
契稅是指對合同征收的稅,屬於財產轉讓稅,由財產繼承人繳納。契稅涉及的合同,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房屋所有權轉移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稱為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轉讓。除了買賣、贈與和交換,還有許多方式可以轉移房屋的所有權。其中,常見的房屋所有權轉移有兩種,需要繳納契稅:因特殊貢獻獲獎,獎品為土地或房屋所有權;或者提前買拍賣行或者提前籌錢蓋房子,只要妳擁有了房子,就相當於買賣了房子。
契稅是重要的地方稅。在土地和房屋交易發生的地方,不管是誰,只要轉移了所有的所有權,就要依法納稅。目前,契稅已經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全國各地的地方契稅收入正在快速上升。
各類土地、房屋的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契稅定價方法也不同。
契稅的計稅依據有四種:
第壹,按成交價計算。交易價格由雙方敲定形成合同,稅務機關據此直接計算稅款。這種計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
二是按照市場價計算。土地和房價絕不是壹成不變的。比如北京成為2008年奧運會主辦城市後,奧運村的地價立馬飆升。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不能是土地或房屋的原值。
第三,是基於土地和房屋的交換差價。隨著二手房市場的興起,換房進入了人們的生活。如果房屋A的價格是30萬元,房屋B的價格是40萬元,兩個房屋互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個房屋的差價,即654.38+萬元。同樣,土地使用權的交換也要以差價為基礎。在等價交換中,差價為零,也就是說雙方都免契稅。
第四,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況並不經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將甲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劃撥給乙單位,三年後,經許可,乙單位將土地轉讓。那麽,乙單位就要繳納契稅,計稅依據是土地收入,即乙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
征稅對象:土地增值稅由出讓方繳納,契稅由受讓方繳納。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由承辦人承擔。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除考慮土地增值稅外,其他由承辦者繳納契稅。
3.房屋銷售:1。以房產抵債或者以實物交換房屋。
2.用房產做投資或者股權轉讓。
3.買房、拆材料、重建新房,都要照章納稅。
四、房屋贈與人不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受贈人應繳納契稅。
動詞 (verb的縮寫)房屋交換在計算契稅時,要註意是否過戶是壹個重點。
在稅率設計上,契稅采用幅度比例稅率。目前我國采用的是3%-5%的區間,這是國家制定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此範圍內自行確定適用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自用的,暫減半征收契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準。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3.當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當交換價格不相等時,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多的壹方繳納契稅。
4、房屋附屬設施契稅依據(今年新增補充內容):
(1)分期購買房屋附屬設施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按合同約定的總價款征收契稅。
(2)房屋附屬設施所有權單獨定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與房屋統壹定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稅收優惠
壹、契稅優惠的壹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 .城鎮職工按規定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導致房屋滅失而回購房屋的,應當酌情減免。
二、特別規定
1,企業公司制改革
壹般來說,如果承辦人沒有優惠政策,就征收契稅;另外需要註意的是,不征稅和免稅是不同的概念。
在企業公司制改造中,原企業土地和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企業股權重組
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擔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所有權不轉移,不征收契稅。
但在增資擴股中,以土地使用權認購股份的,承擔者要繳納契稅。
國有和集體企業實行“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者將部分產權轉讓給職工,或者通過職工投資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擔原企業土地、房屋的所有權,免征契稅。
3.企業的合並和分立
(1)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壹個企業的,合並企業承擔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2)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分為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衍生方和新設方繼承原企業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不征收契稅。
4.企業銷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註銷,且買方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30%以上的,對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原企業職工全部免征契稅。
5、企業關閉、破產
債權人以關閉、破產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清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承擔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的非債權人,凡妥善安置原企業職工30%以上的,減半征收契稅;原企業職工全部免征契稅。
6、房屋附屬設施(今年新增)
對承擔與房屋有關的附屬設施(如車位、車庫)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讓的,不征收契稅。
7.繼承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權。
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不征收契稅;
非法定繼承人要收契稅。
8.其他人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對債轉股後新設立的公司繼承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土地、房屋權屬在隸屬於同壹投資者的企業之間無償轉讓的,不征收契稅。
契稅的征收管理
壹、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
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
二、契稅的征管
妳要先交契稅,才能辦理過戶手續,也就是先簽契證,再辦證。
契稅
當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對不動產繼承人征收的壹種稅。契稅不僅具有與其他稅種相同的性質和功能,還具有證明不動產權利人財產權合法性的功能。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必須先查明產權轉移的合法性,才能準予納稅,並出具新的產權證作為產權合法性的證明。
契稅的特點:
1,契稅屬於財產轉讓稅。
2.契稅由房產承辦人繳納。
二、耕地占用稅
什麽是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和從事非農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我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全文見以下資源。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範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範圍包括用於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建設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前三年已經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也視為耕地)。具體納入耕地占用稅征收範圍的耕地是:
(1)種植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的土地。包括糧田、棉田、麻田、煙田、蔗田等。
(2)菜地。也就是用來種各種蔬菜的土地;
(3)園林。包括苗圃、花壇、茶園、果園、桑園等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4)魚塘;
(五)其他農業用地。例如,為種植和養殖而開發的海灘、草地、水面和林地。
耕地占用稅稅率
耕地占用稅實行從量計征的區域差別定額稅制,以單位面積稅額為征收標準。考慮到我國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人均占用耕地數量差異較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按照人均占用耕地面積將稅額標準分為四級。具體規定如下:
(1)人均耕地在1畝以下(含1畝)的地區,每平方米2-10元;
(2)人均耕地1-2畝(含2畝),面積1.6-8元每平方米;
(3)人均耕地2-3畝(含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1.3-6.5元;
(4)人均耕地3畝以上的地區,面積為每平方米1-5元。
對經濟特區、科技經濟發達地區和人均耕地極少的地區,可適當提高稅額標準,但最高稅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的50%。
耕地占用稅的計算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率壹次性計算征收。
減免耕地占用稅
(1)根據耕地占用稅相關政策規定,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A.軍隊軍事設施用地。
b、鐵路線。指鐵路線路及其兩側和沿線預留的用於裝卸的車站、貨場和倉庫用地。
c、民用機場跑道、停機坪、機場內必要的空地,以及機場候機樓、塔臺和雷達設施。
d、炸藥庫。指國家物資儲備部門的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和保證安全所必需的土地。
E.學校。指全日制大學、中學、小學(包括部門和企業辦的學校)的教學用房、實驗室、操場、圖書館、辦公室、食堂和師生員工宿舍。
f,醫院。包括部隊和部門、企業職工醫院、衛生所、醫療站和診所。
G.養老院、幼兒園用地。
h、殯儀館、火葬場用地。
壹、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農田水利設施用地。
j水庫移民、災民、難民占用耕地建房,可給予壹次性免稅照顧。
(2)根據耕地占用稅相關政策規定,下列納稅人可享受耕地占用稅的減稅和照顧:
壹、農村居民(指農業戶口的農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在規定的用地標準範圍內新建住宅,按規定減半征收契稅;
b、對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孤寡老人,以及居住在革命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的農民,在規定的用地標準內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給予減免照顧;
c .公路建設占用的耕地,可在《暫行條例》規定的適用稅額範圍內低限征收。國家采取以工代振方式在老、欠發達、邊疆、貧困地區修路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審核納稅困難,提出具體意見,報財政部批準後酌情給予減稅照顧;
d、民政部門開辦的福利工廠,應認真調查核實,確有殘疾人就業的,可按工廠職工中殘疾人的比例酌情給予稅收減免。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耕地占用稅由各級財政機關征收。目前,各地根據不同情況,主要采取預繳稅款、聯合辦公、同級批地、同級收地、銀行扣款四種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於2007年6月5438+2月1日由國務院公布,並於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1987 4月1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