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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協作平臺有異常發票

收到“異常”發票後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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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的有關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的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壹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並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由此可見,異常發票不能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以及出口退稅的憑證,已經抵扣或者正在辦理退稅的需要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或者暫緩辦理出口退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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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公告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後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五條規定,匯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根據規定,企業取得“異常”發票後,首先應該在規定期限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如果客觀原因造成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企業應該準備相關資料,證明企業實際發生的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才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的規定:

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

1. 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 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因此“異常”發票壹般是指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不具有經濟實質或者沒有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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