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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青苗費

青苗費實際上是叫青苗補償費,是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該土地時,因為土地使用權性質要發生變化,對其上面青苗作物損失所作的經濟補償。屬於物權法中的用益物權。

計算公式:青苗補償費=年產值÷耕種季數

例如:江蘇省某市農村壹年種植兩季作物,冬麥和玉米各壹季,年產值為2400元。某市政府於5月3日發布征收土地公告,需要清除冬小麥,問青苗補償費應是多少元?

答:依據青苗補償費=年產值÷耕種季數得知:

青苗補償費=年產值2400÷耕種季數2季=1200元,應按1200元/畝給予種植戶補償。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此可見,青苗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87號)規定,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

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青苗補償費不屬於按照國稅函發〔1997〕87號文件規定應該征收營業稅的情形,而按照國稅函〔2008〕277號文件規定屬於不征收營業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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