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遊犯罪:產生用於洗錢活動的犯罪收益的犯罪行為。根據英國北愛爾蘭總檢察長貝爾先生的研究,所謂洗錢罪上遊犯罪這壹概念是來源於美國的反洗錢實踐。
我國現行的刑法規定了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為洗錢罪的上遊犯罪。
下遊犯罪:指的就是洗錢犯罪。
從刑法理論上分析,洗錢罪的主體不應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走私犯罪的實行犯或其***犯,只能是“上遊犯罪” (上遊犯罪是指洗錢罪行為人明知的“對象性犯罪”,由於其與洗錢罪有密切聯系,故壹般將洗錢犯罪的對象稱為上遊犯罪,將洗錢罪稱為下遊犯罪。)行為以外的,與之沒有***犯關系的自然人或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壹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