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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它財產的措施。

稅收保全是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因素造成的應征稅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情況下,所采取的確保稅款完整的措施,它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從廣義上看,稅收保全有三類。

第壹,狹義上的稅收保全(壹般來說,提及稅收保全,僅指該稅收保全)稅收保全的條件,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實施稅收保全措施要同時具備3個條件: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交納應納稅款;

②在限期內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

③稅務機關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

納稅擔保包括由納稅人提供並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以及納稅人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國家機關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稅收保全的措施及程序:在不能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措施僅由稅務機關采取)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封存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扣押物品時應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開付清單。

稅收保全的處理:

①繳納的: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經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未繳納的:納稅人在限期期滿時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第二,稅務檢查中的稅收保全。

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並有明顯轉移的、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各收入的,可以按照法定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第三,稅款追征中的稅收保全。(依照合同法的稅收保全)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於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的,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要註意與合同法所規定的代位權、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相比較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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