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原則
企業納稅籌劃是在不違犯國家稅收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通過對 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進行調整,以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獲取最 大經濟利益的壹種企業管理行為。
納稅籌劃之所以有別於偷漏稅行為,就在於其是遵守了國家相關 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的合法行為。依法納稅是每個法人、自然人應盡的 義務,國家法規不容忍任何單位和個人踐踏,各種偷漏稅行為是國家 法律所不容許的。《稅收征管法》規定:“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 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 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法人,由於承擔的稅種較多,納稅稅基、地 點、時限、稅率、納稅主體等各有差異,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稅負 就可能不同,加之我們國家稅法還不是很健全,還無法將每項應稅事 務規定得很死,其中不乏可通過調節業務行為來降低企業納稅的事項。 但無論出於何種原因,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違 法行為都不可能稱之為納稅籌劃。
企業要進行納稅籌劃,首先應遵守國家相關稅收法規,這就要求 納稅籌劃的當事人應熟知國家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只有在懂法、守法 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
(2)事前籌劃原則
納稅籌劃必須做到與現行的稅收政策法令不沖突。由於國家稅法 制定在先,而稅收法律行為在後,在經濟活動中,企業的經濟行為在 先,向國家繳納稅收在後,這就為我們的籌劃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我 們完全可以根據已知的稅收法律規定,調整自身的經濟事務,選擇最 佳的納稅方案,爭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如果沒有事先籌劃好,經濟業 務發生,應稅收入已經確定,則納稅籌劃就失去意義。
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圍繞著征納稅所產生的利益關系,其實質是由 稅法所調整的征納雙方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法是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的 前提條件,是征納雙方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但是,稅法本身並不 能產生具體的稅收法律關系。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由能夠引起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也就是稅收 法律事實來決定。
(3)經濟原則
稅收籌劃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 因此,許多企業都千方百計地加以利用。但是,在具體操作中,許多 納稅籌劃方案理論上雖然可以少繳納壹些稅金或降低部分稅負,但在 實際運作中卻往往不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很多納稅籌劃方案不符合 成本效益原則,是造成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納稅籌劃歸根到底是屬 於企業財務管理的範疇,它的目標與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是相同 的——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所以在納稅籌劃時,要綜合考慮采取該 納稅籌劃方案是否給企業帶來絕對的利益,要考慮企業整體稅負的降 低、納稅絕對值的降低。
由於納稅籌劃在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 必然要為納稅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導致企業相關成本的 增加,以及因選擇該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 因此,企業在納稅籌劃前需要進行必要的稅務咨詢,有些時候還可能 需要聘用專業的稅務專家為企業服務,或直接購買避稅計劃。所以, 納稅籌劃與其他管理決策壹樣,必須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則,只有當籌 劃方案的所得大於支出時,該項納稅籌劃才是成功的籌劃。
(4)適時調整的原則
納稅籌劃是壹門科學,有其規律可循。但是,壹般的規律並不能 代替壹切,不論多麽成功的納稅籌劃方案,都只是壹定的歷史條件下 的產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時候、任何條件下都可適用的。納稅 籌劃的特征是不違法性,究竟何為違法,何為不違法,這完全取決於 壹個國家的具體法律。隨著地點的變化,納稅人從壹個國家到另壹個 國家,其具體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隨著時間推移,國家的法律也會 發生變化。企業面對的具體的國家法律法規不同,其行為的性質也會 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見,任何納稅籌劃方案都是在壹定的地區、壹定 的時間、壹定的法律法規環境條件下,以壹定的企業的經濟活動為背 景制定的,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壹成不變的納稅籌劃方案,終將妨礙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損害企業股東的權益。所以,如果企業 要想長久地獲得稅收等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須密切註意國家有關 稅收法律法規的變化,並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環境的變化及時修訂或調 整納稅籌劃方案,使之符合國家稅收政策法令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