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憑證就是在征稅時什麽可以作為稅收承認的成本,壹直以來是征納雙方在管理和檢查中經常出現分歧的地方,尤其在《發票管理辦法》修訂之後,分歧日見突出,由於《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未對扣除憑證做出具體規定和解釋,究竟什麽樣的憑證才能扣除?壹、現行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此可見,凡屬企業正常經營中發生的支出項目,應當是在稅前扣除的,而且並未設置憑證條件。 但是由於現實生活中存在對於發票管理的依賴性,尤其是“以票控稅”思想的擴大化,對《發票管理辦法》的修訂中特別增加了“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條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上訴兩條是現在大多數檢查人員引用的條款,並引申出“無發票不得扣除”的理論。二、現實中的憑證類別 按照現實中的交易種類不同,憑證類別也有很多種,但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發票。這是現實中使用頻率較高,也是比較容易取得檢查人員通過的憑證。 (二)計算表和分配表。這主要出現在制造類企業較為普遍,比如生產企業歸集生產成品,領料單、結轉出庫材料成本計算分配表、耗用自制半成品的出庫單及結轉出庫半產品成本計算表、人工費用分配表、制造費用分配表等均會作為會計憑證。 (三)合同(協議)及支付憑證。由於部分生產活動是沒有發票開具的,比如說賠償金,合同(協議)及支付憑證(領款證明)均會作為會計憑證。 (四)收據類。支付給個人的手續費、臨時人員費用、從個人手中購進物品均會作為會計憑證;繳納給財政性收款單位的收費收據。 (五)稅票。繳納的稅金雖然是可以扣除的,但是由於稅金繳納的時間性差異,因此稅票有時候還必需附上分配表,按照權責發生制計算的當期可扣除稅金,才能***同作為憑證。 (六)證明文件。多發生在出現損失的時候,比如公安機關證明被盜、結案證明、法院判決等等。 三、稅前扣除憑證應當具備的特征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對稅前扣除做出了明確規定,因此稅前扣除憑證應當圍繞這壹規定來尋找其特征,總體來說應當是真實性、確定性、相關性。 首先是真實性,真實性如同寶劍的雙刃壹樣,壹方面是交易的真實性,也就是相關業務必需是真實的,否則不能扣除;另壹方面是憑證本身的真實性,憑證本身不應當虛假和偽造。交易的真實性是稅前扣除的基礎,但是憑證的真實性往往被人所忽視,尤其在“無發票不得扣除”的呼聲之中,企業往往會為了扣除而營造虛假的憑證。 其次是確定性,企業發生的合理的支出,限於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與正常的支出。如果支出的金額尚無法確定,也就是說還無法衡量是否合理、是否確定,因此憑證必需滿足這壹要求,所以在很多情況中,分配表、計算表就必不可少。 第三是相關性,稅前扣除的支出必需與企業取得實際相關,因此憑證必需滿足證實相關性的要求。對相關性的具體判斷壹般是從支出發生的根源和性質方面進行分析,因此某些憑證中就必然包括了合同、判決書等內容,同樣是賠償費,如因個人原因發生的賠償訴訟,雖然結果可能確實對企業經營會有好處(比如穩定人心、社會效益),但發生的賠償訴訟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分析屬於個人支出,與企業的應稅收入不直接相關,因而不允許作為企業的支出在稅前扣除,這些只有依靠判決書(賠償協議)才能判斷。 四、扣除憑證管理 對於取得發票的管理,不需要再做過多的解釋,已經是輕車熟路,但是對於非發票扣除憑證應當如何管理,不妨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壹)納稅人購進商品、貨物、接受勞務,從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方取得的非發票類收款收據,如果可以證明銷售方(提供勞務方)應當屬於流轉稅應稅行為,而且具備開具憑證的條件,那麽應取得相關的發票,該非發票類收款收據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繳納的政府部門各項收費、基金、土地出讓金、稅金、五險壹金,納稅人在支付時,壹般都能取得對方開具的相關憑證,如財政收據、稅收完稅憑證、公益性捐贈專用票據等有效票據。因此,必需以取得的有效票據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三)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材料成本、工資薪金、制造費用等進行財務核算時,大量使用內部自制憑證,如工資單、工資費用匯總表、入庫單、領料單、材料耗用匯總表、折舊費用分配表、制造費用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等等。這些內部自制憑證均可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而不應當直接以發票作為成本扣除的憑證。 (四)領款單及簽收單。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發生,個人在單位領取福利費、福利費、慰問費、出差補助費、補償費等,壹部分是企業內部員工領取,只要企業有相應管理辦法而且符合真實合理的要求,是可以作為憑證的;壹部分是企業支付給外部人員的,比如拆遷補償費、拆遷安置費等,這些需要相關協議等***同作為扣除憑證。 (五)特殊事項的處理。部分行業存在特殊事項,比如餐飲業的農副產品采購、建築業購買私人沙石、選礦業購買個人礦砂等等,對於處理這些具體問題,必需區分不同的行業來進行管理,比如對於向個人購買的礦砂,可以按照結合進庫單、過磅單、支付憑證等進行核實與管理,督促企業建立規範的辦法,對於確實無法建立、執行規範辦法的企業按照《稅收征管法》賦予的核定辦法來確定扣除金額。 納稅人申報的扣除項目所提供的稅前扣除憑證的多樣性,為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核實增加了許多難度。特別是非發票類的憑證,由於收據、單證、字據比發票更容易作假,因此引起對真實性的懷疑。但是不能因為懷疑而去否認,應當去核實。不加以核實,就是對其真實性的默認,但保留核實的權利。 對於業務虛假的,無論其憑證是否真實,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屬於多列成本、費用,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應當以偷稅處理,不僅僅是不得扣除的問題。 對於業務真實,但是“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行為”,應當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而不能不允許扣除。 對於憑證無法核實或者難以核實的,應當依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規定,進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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