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代理人(Tax Agents)是指具有豐富的納稅事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
納稅人向營業地稅務機關提交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向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營業地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提交的“證明單”的第二聯和第三聯與其經營情況核對,查實無誤後,留存“證明單”,予以登記。納稅人便可持原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對應在經營地納稅的應就地繳稅。
納稅人經營活動結束後,要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結清發票或稅款,然後由稅務機關在“證明單”第二聯上加蓋公章,交給納稅人,由納稅人連同完稅證明等壹並交原填發稅務機關。
擴展資料:
稅務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代理責任
在中介機構的稅務代理活動中,註冊稅務師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托和自願選擇為前提,遵守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獨立、公正執行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壹、稅務代理人的權利。
(1)註冊稅務師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業務代理範圍,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稅務事宜。註冊稅務師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進行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常年代理臨時代理。
(2)註冊稅務師從事代理業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3)註冊稅務師有權根據中介機構代理業務需要,查詢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被代理人應當向代理人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資料。
(4)註冊稅務師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查詢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資料。
(5)註冊稅務師對稅務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二、稅務代理人的義務。
(1)註冊稅務師在辦理代理業務時,應向被代理人或有關稅務機關出示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核發的註冊登記證明。註冊稅務師對其代理的業務所出具的文書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註冊稅務師應保守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
(3)註冊稅務師對被代理人偷稅、騙稅的行為,應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稅務機關。
(4)註冊稅務師應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掌握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提高操作技能。
(5)註冊稅務師應當建立稅務代理檔案,如實記載各項代理業務的始末和保存計稅資料及涉稅文件。稅務代理檔案至少保存五年。
三、稅務代理人的代理責任
(1)稅務師未按照委托代理協議書的約定進行代理,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的,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2)稅務師在壹個會計年度內違反《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事代理活動兩次以上的,由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停止其從事代理業務1年以上;
(3)稅務師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為違法的,除由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按有關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究相應的責任外,省稅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將註銷其資格,收回中國稅務師執業證書》,禁止其從事稅務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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